王栋:证券法修订将给市场带来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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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 08:22 证券导报 | ||
《证券导报》特约撰稿 鑫鼎盛投资 王栋 《证券法》是一部上个世纪的法律。尽管《证券法》正式实行的1999年7月,我国股市已经发展了近10年,但这毕竟是一部带着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并未能充分预见到加入WTO后证券市场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法律。因此,虽然现行的《证券法》属于基本大法,但在飞速发展的实践面前,没能够像其他基本大法一样成为经典——全部214个条款,已经有150多条被 根据现在的情况看,《证券法》修改的焦点集中在以下4方面: 一、允许“做空”呼声强烈,例如征求意见稿建议删除证券法第35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第36条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银行资金入市障碍有望消除,有可能删除第133条“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此外关于“股票质押贷款”、“国有企业禁止炒作股票”等也有望解禁。 三、为未来恢复“T+0”交易准备法律基础。删除第106条“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四、开设期权、期指问题,也可能会有所突破。 从2001年以来,股市出现的种种问题,包括上市公司业绩造假、信息披露虚假、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管理层在IPO市场价和增发方面的失误、基金黑幕等,都已经进行了大规模的纠偏和处理,为此市场也付出了巨大代价。因此现在的证券市场相对几年前,已经大为净化,投资价也值显著提升。但是从这些问题集中出现的时间来看,大多在1999年7月《证券法》实施之后,可以看到现行的这部基本大法,尽管在发展、规范市场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但是其采取的是收缩性、被动性防范风险的相关条款,使实际绩效难尽人意。 《证券法》要进行伤筋动骨的“大修”,本身就是要适应市场飞速发展的结果,同时也说明了人们对证券市场功能和风险的认识已经更新。本次修改以后的《证券法》,将是一部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的提纲挈领性质的市场基本大法,其功能是一方面积极促进市场发展,另一方面在新形势下防范风险,这两手都会很“硬”。 假设《证券法》真的按照现在呼声较高的蓝本修改,股市将会迎接一个崭新的发展高峰。在社保基金、QFII直接入市之后,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步伐也必将加快,合法的银行资金也会有进入证券市场的管道,这样的话,市场“机构时代”的机构博弈的特征会进一步强化,而这种投资主体发生的巨大变化,必将使盈利模式、风险管理、价值标准、操作手法等市场要素相应变迁,也会使投资对象——上市公司产生相应变化,大蓝筹会受到追捧,股票业绩的真实性显著提高,也就意味着随着加入WTO之后,伴随着QFII实行,我国股市融入世界资本市场的步伐将加快,在风险特征、波动特征、投资者偏好特征、上市公司行为特征等方面,会进一步接轨。 与修改《证券法》这个焦点相比,《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即将提交二审,似乎没有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但是作为机构时代的投资主体,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地位越来越重要,对这一投资者群体进行规范,市场意义尤其重要。在实际运作中,实际上投资者已经隐隐感觉到一部分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例如封闭式基金折价率连创新低,就是因为基金投资人担心管理者在各种资源使用上偏好于“开放式基金”,并且也难以排除出现极端的情况——封闭式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接棒”,所以封闭式基金的持有者颇觉不安,也就在情理之中。而证券投资基金法二审稿更加严谨,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条件、资质,以及基金财产的运用,都作了更严格的要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诞生,将使总规模接近1500亿元的现有这部分庞大的资金能够得以依法运转,将促使基金业更稳健快速的发展。 总而言之,一部更加完备现实的《证券法》,一部规范严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将会给证券市场带来全方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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