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子恒
证监会9月24日发布《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规定了对作为股票上市推荐人的主承销商执业质量情况进行考核的办法。其中令市场最为关注的一点,是证监会(委托证券业协会)对主承销商的执业行为进行记分制考核,即,证监会及有关单位对证券机构主承销商的执业“不良”表现进行动态跟踪记录并进行记分,以承销商的积分情况对其进行考核
。其要点如下:
1、对十三种执业“不良”表现规定了具体的记分标准,直接涉及上市公司的主要内容包括(非承销程序性失误):
所推荐公司发行(上市)当年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的,每发生一次记6分,出现亏损的,每发生一次记12分;发行(上市)次年下滑50%以上的每发生一次记2分,出现亏损的记5分。
所推荐公司被终止审核或不予核准的,每发生一次记2分。
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发生变更,变更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的记1分。
公开募集文件刊登后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重大、误导或重大遗漏的,每发生一次记5分。
因主承销业务违法违规受中国证监会警告以上处罚的,每发生一次记5分。等等。
2、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积分跨期不累加),主承销商在一年之内不良表现记分累积达12分的,暂停一个通道,暂停期为六个月。
3、如有证据被证明协助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制造虚假文件并导致严重后果,以及有证据证明故意欺骗监管机关逃避发行监管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暂停其受理推荐行为。
4、末位处罚与优者激励:对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良表现累记积分与通道总数之比最高的前5名,第1、2名次年扣减二个通道,第3至5名扣减一个通道;对表现较好的主承销商,酌情增加通道。
从《办法》的上述主要内容可以看出,证监会的规定是有着明显的市场针对性的。一段时间以来,因市场供需方面的原因,我国的股市扩容(上市公司发行与上市)一直就在加快,市场反响最为强烈的,除了扩容速度中透露出的种种问题以外(新股发行、上市、增发、配股,以及此前的国有股减持等等),另外的一点莫过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造假欺骗公众的行为,许多造假明显是得到了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之类中介机构的容许甚至是配合的,比如一些上市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过度“包装”,夸大赢利能力,而上市后与“预测”相去甚远;一些公司刚上市几个月业绩即出现大幅滑坡,甚至于亏损;发行上市时故意隐瞒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的重大事件而不向公众披露等等,此类的问题的屡见不鲜,已经引起了市场的公愤,因而对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自律规范,对其违规违法,以及“不良行为”进行处罚,一直也是市场的强烈呼声。《办法》的出台即是对主承销应该把关而没有守好门、甚至于合谋造假行为的一种制裁。
而最终谁在给承销商打分?是各类的市场投资主题,市场的投资者。他们是市场真正的、最终的买单者,因此,让市场不只听到他们的声音,而且对损害他们的利益、有违市场公开、公平原则的人受到惩处,正是市场监管公正的一种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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