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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易量换取销售额--基金不正当竞争损害了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 09:57 证券时报

  □ 陈悦

  券商承诺给基金管理公司的新发基金以一定的销售量,作为交换,基金管理公司向券商承诺做出一定的股票交易量———这种行为在目前已是公开的秘密了。但是,这种行为最终会形成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在销售中出现不正当竞争,必须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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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追求交易量获得佣金收入从而维持其庞大的开支可以理解,然而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基金以交易量换取更大销售份额的激励手段,将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如果一家券商同时销售几家基金,承诺交易量回报大的基金在被券商销售时必定会受到“照顾”,可能对购买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构成相关误导性陈述,最终造成的结果则是,基金首发募集份额的多寡与其整个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运作水平不成正比甚至负相关。

  近日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第四十七条中明文规定,“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而基金以销售份额为成绩回报承诺券商更多的交易量,便是其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最直接的表现之一。承诺的交易量中包含着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在行情低迷不振时,承诺的交易量要完成必定造成基金资金的频繁运作,从而将短线频繁交易造成的风险转嫁到基金持有人身上,而可能形成的亏损则完全由持有人来承担,相反风险交易形成的佣金利润则输送到了代销机构方。

  基金承诺交易量为自己争取更大的份额销售量,将导致行业内出现不计后果的无序竞争状态。没有约束机制,没有游戏规则,通过不正当竞争刺激销售的手段就会升级,从而挤压在销售过程中规范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份额。

  销售中一旦出现了各种利益输送交换的手段,市场将失去正当竞争的良好环境,违规手段将由于竞争的激烈而不断升级,最终损害的是基金市场的键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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