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利益 基金业成功的关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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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 10:20 证券日报 | ||||||||||
□ 主撰 刘传葵 水,可以载舟,亦能覆舟。——(唐)魏征 “顾客就是上帝”,对于基金来说,持有人就是上帝。
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最终于1940年完成了一份在美国基金业发展史上举足轻重的报告,该报告认为:“从整体看,这个产业发展的记录令人惊讶,最悲观的预言家的预言得到证实,无规范的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带给投资人悲惨的结果。往往,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及投资公司的发起人或内部人,将该事业当作个人的附属物,用来获取个人的利益,却给股东带来损害。太多的例子显示:发起人、经理人及内部人完全忽略他们对投资人基本的忠实义务……” 有了这个报告也就有了1940年的美国的《投资公司法》以及《1940年投资顾问法》,也就有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美国基金业发展和壮大。美国基金业的整个发展过程都贯穿着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的态度,坚定不移地遵守《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的核心条款,并不断检查、维护和改进现有的核心保障制度。 美国投资公司公会主席Matthew P. Fink认为共同基金取得成功的关键是诚信的传统,即基金业共同维护和遵守有关的法规、条例和自律守则,并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广大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诚信是美国共同基金60年发展历程中最重要的成功经验,这也是公众特别接受共同基金的原因所在。 各国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宗旨就是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是基金业能够获得成功的最为关键的因素。而这也就需要基金业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力量监督、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等多方面共同的努力达成。 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一直坚持“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是基金业发展的前提”,并要求各公司规范管理、独立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利益公平、信心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近年来证监会在加强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方面,采取来得监管规则包括理性的基金契约的约束、及时的信息披露、比较充分的全程监管和相对严厉的事后制裁等措施。 我国基金行业的发展正是结合本国特色并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快速发展的。2001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完善治理结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人数不少于公司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一,并多于第一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在基金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赋予独立董事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职责,在我国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国内《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不仅加重了基金的信息披露责任,并第一次引入赔偿机制,即基金因失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应予赔偿。使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1999年3月12日,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测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加强基金各方面信息的透明性。今年9月15日,证监会发布“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规则,使基金信息披露工作更加完善、规范、及时和有效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从根本上说?基金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其发展模式、发展规模、发展程度都要受到市场的影响和制约。所以基金的发展和规范应该是与所处的市场相配合。如美国的基金业采取的是注册制,即只要满足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注册的方式进入基金业。管理者通过各方面的法律措施加强监管属于宽进严管的方式。 中国证监会也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的法律法规。而我国从一开始就对基金的发起人设立了很高的门槛,其后的“好人举手”制度,要求发起人向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这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的背景下,这些不同于美国的制度 ,有利于鼓励一大批具备高信誉度、自愿规范自律者走上前台?促进市场公平、有序、规范运行,这也为维护持有人的利益创造了良好的前提和背景。 “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纵观国内外基金业的法律,总是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趋于成熟,而这一切都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出发点。树立社会公众对基金管理人的信心,保证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期待和信赖,是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准则。实际上基金持有人利益得到最大化,也就是法律、秩序和道德在最高的水平上体现出的平衡的意义。 执笔(排名不分先后): 吕 劲、刘 燕、刘卫兵、刘传葵、 李 耕、张德根、陈 键、林贤苏、 赵 航、戴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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