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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现金增值修改基金契约中有关内容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 17: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关于修改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相关内容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2004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点规定:“原基金契约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约定不符合《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五条、《运作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三条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原基金契约的有关约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根据上述规定,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同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契约(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相关约定进行了修改,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27日 2004年8月27日

  附:《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中修改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相关内容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导致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情况除外);

  (2)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 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 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相关手续履行完毕之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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