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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不成时 房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1日 06: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读者朱成问:我是一家房产公司销售部经理,在出售商品房时均有为购房者提供银行按揭贷款的承诺,但近来发现,个别客户按揭贷款未获银行同意,则购房合同无法实现。请问:如贷款不成,我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购房合同该如何处理?

  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周敏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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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按揭贷款抵押合同签订的前提,是购房者与出售的房产公司签有合法的购房合同,但这是两个虽然联系却是各自具有独立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的合同。不仅合同主体、内容均不相同,并且购房者抵押贷款的目的是将借款用于买房,房产公司事先联系落实的银行是为购房者提供贷款的目的是卖房,如果抵押贷款合同不能成立,则房屋买卖行为也就难以如愿实现,因此抵押贷款的目标是实现特定的房屋买卖行为,这两者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关联。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抵押贷款不成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房产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购房合同如何处理,根据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由房产公司落实抵押银行,并以此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从法律上讲这是一份附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时合同不生效,当出现房产公司不能落实按揭贷款银行时,房屋买卖合同将因所附条件不成就,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责任。

  (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由房产公司落实抵押贷款银行,但没有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也就是没有将此作为附条件合同,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有效。如果购房者完全符合贷款条件,是因为房产公司没有落实到抵押贷款银行,则房产公司应按不按约兑现合同义务,承担合同缔约过失违约责任。

  (三)如果是房产公司兑现了约定的义务,落实了按揭贷款银行,但银行审查后认为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与其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使购房者无法从银行借到款项,那么,房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若购房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时,该合同可以依法予以解除。

  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购房者如要按揭贷款形式购房,最好与房产公司指定的银行先行征询,得到银行初步审查许可,可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下周一至五9:00-15:00,周律师将为本报读者义务提供房产法律咨询。电话:021-53590082,有代表性的问题将在本报上公开解答)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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