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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 15:23 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内容截止日:20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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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是《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4年第1号)主要内容的摘编,《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4年第1号)是对原《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投资人投资本基金除应仔细阅读原《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招募说明书》外,还应阅读《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为投资者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4年6月30日,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已于2004年8月3日复核了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4年第1号)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公告的同日刊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产品摘要

  基金名称:南方避险增值基金

  基金代码:202201

  基金成立日期:2003年6月27日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避险: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避险周期:三年

  担保: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可赎回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担保期限为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申购:本基金在避险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

  赎回费率: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费率随赎回金额的增加而递减:赎回金额在1000万以下的为2.0%,赎回金额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为1.0%,无论赎回费率高低,其中0.5%为注册登记费,其余归基金资产所有。在避险周期到期日,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零。

  赎回金额精确度: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最低份额: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收益分配:在符合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本基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一般不接受分红再投资方式。

  基金发起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担保人: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等销售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附后)

  上述内容仅为基金产品摘要,详细资料以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的内容为准。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产品说明书

  投资目标:

  本基金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在三年避险周期到期时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初期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低于75%,此后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债券和股票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上限随着基金前期收益情况和基金净值水平,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避险增值的投资理念,把债券投资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作为后期投资的风险损失限额,乘上一个放大倍数后,作为股票投资上限,以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照优化后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风险资产上限进行动态调整,以实现避险目的。在控制本金损失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策略、灵活投资,力争最大限度地获取基金资产增值。

  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投资于剩余期限与避险周期基本匹配的债券,规避利率、收益率曲线、再投资等各种风险,企业债限定投资于AAA级以上,以控制信用风险,并注重利用市场时机、无风险套利、利率预测以及低估值等策略,争取适当的债券投资超额收益。

  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本基金注重股市趋势研究,发挥市场时机选择能力,充分分享股票市场的收益;同时通过选择流动性高、风险低、具备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性风险,保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基准收益率(Benchmark):

  中信全债指数×80% + 中信综指×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投资者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风险管理工具:

  主要工具是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系统,包括资产配置及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度量、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度量、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度量、波动度的风险度量、业绩评价等部分。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正文

  第一部分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概况

  一、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6号文批准发起设立。基金发起人于2003年5月20日公告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与发行公告,本基金于2003年5月23日开始募集,2003年6月27日正式成立,设立募集期共募集5,192,983,082.27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于2003年9月29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避险周期

  三年。

  (五)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申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

  (六)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固定受益证券相对于股票而言,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从而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对于个别证券,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价差是反映流动性的重要指标。

  (四)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采用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避险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避险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五)担保风险

  由于在基金存续期间担保人将承担正常情况下企业的经营风险,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从而无法履行担保责任,使基金持有人到期时失去担保,或者在避险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无法为基金重新确定担保人,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担保风险。

  (六)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在避险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内要求基金持有人提前做出到期选择,处理方式包括赎回、基金间转换和转入下一避险周期。持有人提出申请到避险周期到期基金资产净值将受证券市场的影响而有所波动,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未知价风险。

  (七)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

  对于证券投资的风险衡量上,我们还应该区分相对风险与绝对风险。绝对风险主要是指我们上面已经提到的各种风险,由于这些风险的存在,投资者可能会承担资本损失。而相对风险主要是指单位收益所对应的风险。固定收益投资虽然有着较低的风险,但其收益也比较低,所以其相对风险可能并不低于股票投资。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基金的申购

  在本基金的避险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但基金管理人在(1)基金规模低于50亿且投资者自愿放弃避险条款;(2)避险周期临近到期等情况下可接受申购申请。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根据《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5月17日至2004年5月28日开放了本基金的申购,5月31日起重新只开放赎回而不开放申购。

  四、基金的赎回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在基金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部分不适用避险条款。

  (一)赎回的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

  2、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销售代理机构营业网点(联系方式附后)。

  (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于2003年9月29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为每周一,若该日不是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则不予开放。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

  2、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赎回的确认情况。为确保交易成功,投资者应及时到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渠道进行查询。

  3、款项支付: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往基金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赎回的数额约定

  1、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六)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1、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费率随赎回金额的增加而递减:赎回金额在1000万以下的为2.0%,赎回金额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为1.0%,无论赎回费率高低,其中0.5%为注册登记费,其余归基金资产所有。在避险周期到期日,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零。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3%,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一、某投资者在基金期满前赎回10万份基金单位,赎回费率为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1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1680×100,000×2.0% = 2,336元

  赎回金额 = 1.1680×100,000?2,336 = 114,464元

  例二、若该投资者在基金到期日赎回10万份基金单位,赎回费率为零,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也是1.1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0元

  赎回金额 = 1.1680×100,000 = 116,800元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九)到期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行为为到期赎回。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3)基金持有人选择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同样适用避险条款。

  例三、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投资金额即为1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为99,050份基金单位,全部持有到期,三年内每份基金单位累计分红0.06元。若到期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0118元,则根据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为:

  99,050×(1.0118 + 0.06)=106,161.79元

  由于可赎回金额大于投资金额10万元,所以投资者到期时可以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050×1.0118 = 100,218.79元

  例四、假设上例中的投资者所持有的99,050份基金单位全部持有到期,三年内每份基金单位累计分红0.06元。若到期日基金单位净值为0.9388元,则根据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为:

  99,050×(0.9388 + 0.06) = 98,931.14元

  由于可赎回金额小于投资金额10万元,投资者赎回金额为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后的余额,所以该投资者期满时可以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0 - 99,050×0.06 = 94,057元

  大于根据到期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99,050×0.9388 = 92,988.14元)

  (十)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在《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具体规定投资人应仔细阅读《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详见《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六、避险

  (一)可赎回金额

  在本基金中,可赎回金额专指根据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二)避险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1、基金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但基金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三)适用避险条款的情形

  1、基金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持有到期后,基金持有人选择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同样适用避险条款。

  (四)不适用避险条款的情形

  1、基金持有人在认购期购买而在基金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的份额。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

  3、本基金在避险周期内终止。

  4、本基金在避险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

  七、担保

  为确保履行避险条款,保障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人。担保人了出具《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担保函》。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家骐

  注册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7层

  邮政编码:100738

  成立日期:2001年8月16日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1、信用担保,2、企业贷款担保,3、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4、个人住房、消费信贷贷款担保,5、涉外担保、联保、分保,6、抵押物处理,7、资产受托管理,8、企业重组、转让、收购、兼并、托管的策划与咨询,9、实业项目投资,10、经济信息和企业资信咨询

  担保人简介: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由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国安(资讯 行情 论坛)通讯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公司。公司以信用担保为主营业务,涵盖了担保、投资、咨询、策划、资产受妥管理和企业资信咨询等10项经营范围,是迄今为止集担保、投资、咨询于一体的国内最大的商业综合性担保公司之一。公司下设担保部、法律部、资本管理部、财务部和总裁办。并成立了担保评审会、投资评审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了严格的风险防范委员会。

  (二)担保的性质、范围和期限

  担保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可赎回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期限为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的适用范围

  本担保适用于认购期内购买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而无论到期后基金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还是转入下一避险周期。

  本担保不适用于在基金认购期内购买而在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的基金单位。

  (四)担保人的更换

  基金避险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将为下一避险周期重新确定担保人。若基金管理人无法重新确定担保人,则从避险周期到期日后本基金将不再提供担保,并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若持有人大会不同意取消担保,则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八、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在三年避险周期到期时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投资限制详见《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

  九、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名义开设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基金资产估值

  每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公告。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5、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一般不接受分红再投资方式,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公告。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政策、审计事务详见《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一)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公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等。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季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次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更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结束后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二)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变更;

  17、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8、其他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查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五、避险周期到期

  (一)避险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采取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方式。

  2、基金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份额选择上述三种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者转入下一避险周期。

  3、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持有人不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和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申购费用。

  4、如基金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为持有人选择了转入下一避险周期。

  (二)避险周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1、本基金避险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内的前两周,基金持有人需提前作出到期选择,其选择将作为持有人的正式申请。并且申请一旦提交,更改的申请将不予接受。

  2、基金避险周期到期前两周(包括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持有人的选择申请。

  (三)避险周期到期的避险条款。

  1、基金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还是转入下一避险周期都适用避险条款。

  2、若投资者选择赎回,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

  3、若投资者选择基金间转换,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4、若投资者选择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金额。

  (四)避险周期到期的申购规则

  1、本基金避险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申购款项不按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也不计入基金资产,而统一归集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清算账户,并计算单笔申购产生的利息。

  3、在避险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继续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但所公布的基金单位净值中不包含申购部分的资金。

  (五)下一避险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申购款项将连同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部分形成本基金下一避险周期的基金资产。

  2、申购资金加计利息在扣除费用后按照基金面值(1.00元)折算为基金份额。

  3、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资金将转换为与到期日基金持有人资产同等数量,但净值视同为面值的基金份额。

  (六)避险周期到期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在首次招募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上述规则。

  2、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上述规则,并将在最新的公开说明书中公告。

  3、在避险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还将公告最终的规则

  十六、基金终止与清算

  基金的终止、清算事宜详见《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

  十七、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益和义务。

  2、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4)在基金避险周期到期后要求履行避险条款的权利;

  (5)申购、赎回、转让基金单位,进行基金间转换,选择转入下一避险周期;

  (6)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代理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7)取得基金清算的剩余资产;

  (8)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三)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取消基金担保;

  3、决定终止基金;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与其它基金合并;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8、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有关事宜详见《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

  十八、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间转换

  在基金避险周期期满后,基金持有人可以将所持有的南方避险增值基金转换为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其它开放式基金。

  (二)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1、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5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发出成交确认单或由投资者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3、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向所有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或在最后一个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

  基金管理人设立有客户服务中心。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坐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个人帐户查询、传真对帐单、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16 0300

  传真:0755-8291 2140

  2、公司网站

  本公司网站为投资人提供基金帐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理财资讯、投诉建议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的所有客户均可通过南方基金网站(http://www.southernfund.com)进行帐户资料、基金份额、交易、分红等信息的查询,变更查询密码,并可直接在网上提出投诉建议。

  十九、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成立于1998年3月6日。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目前共有4家股东: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04年6月底,公司管理的基金共有8只,其中4只为封闭式基金,分别为基金开元(资讯 行情 论坛)、基金天元(资讯 行情 论坛)、基金金元(资讯 行情 论坛)和基金隆元(资讯 行情 论坛);4只为开放式基金,分别为南方稳健成长基金、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即本基金)和南方现金增利基金。此外,公司还担任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人。目前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约为320亿元人民币,是国内管理基金数目最多、管理资产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3、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苏彦祝先生,基金经理,1998年获得清华大学工学学士学位,2000年获得清华大学工学硕士学位。2000年9月起任职于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此外,南方避险增值基金管理小组还配备了若干名证券投资分析人员,协助从事南方避险增值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运用基金资产;

  (2)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单位;

  (5)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7)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30%以上(含30%)权益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南方”的字样。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发展迅速。中国工商银行拥有近2.6万个分支机构,拥有810万个法人账户和4亿个个人存款账户。全行电子化覆盖率为100%,人民币结算市场份额为45%,证券、期货黄金交易市场的清算份额保持在50%以上。中国工商银行不仅是国内实力雄厚的大银行之一,而且已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前列。美国《财富》杂志以营业收入排序,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四年进入世界500强。2002年,被《银行家》、《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序,中国工商银行居全球大银行第十位。

  3、资产托管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是国内第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处、QFII资产处、托管业务运作中心、研究发展处和内部风险控制处,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二)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基金托管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契约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持有人名册保管、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设证券帐户,以托管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13)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负责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30%以上(含30%)权益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十一、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深圳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公司、银河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公司、汉唐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公司等销售机构在全国各地的营业网点(联系方式附后)。

  第二部分 基金经营业绩

  一、基金成立以来主要经营业绩数据: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财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

  2004年6月30日

  资产负债表

  (二)经营业绩及收益分配表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

  2004年1-6月经营业绩及收益分配表

  (三)基金净值变动表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

  2004年1-6月基金净值变动表

  第三部分 投资组合报告(2004年第2季度)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构成表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第四部分 重要事项揭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04年3月30日本基金公告了《南方避险增值基金2003年年度报告》。

  (四)2004年4月7日本基金发布了南方避险增值基金第一次分红公告,对全体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单位0.30元分配红利。

  (五)2004年5月12日本基金发布了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开放申购公告,根据《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从2004年5月17日至2004年5月28日开放本基金的申购,5月31日起重新只开放赎回而不开放申购。

  (六)2004年5月18日本基金发布了南方避险增值基金第二次分红公告,对全体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单位0.10元分配红利。同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修改了本基金的赎回数额约定,修改后的规则为:“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

  (七)2004年6月8日本公司发布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经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暨三届一次董事会选举,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由吴万善先生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波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以上变更已完成工商登记工作。经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届一次董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聘任俞文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免去邱孝斌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八)《招募说明书》和在此之前公布的公开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为准。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未尽事宜,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和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发行及募集的文件。

  (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契约》。

  (三)《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六)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批准成立批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七)本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基金净值、投资组合公告、季度报告及其他临时公告。

  查阅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7楼

  网址:http://www.southernfund.com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8月16日

  附:销售机构联系方式

  一、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专线:0755-8316 0300   传真:0755-8291 2140

  2、公司网站: www.southernfund.com

  3、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1702室

  电话:(010)6657 3399

  传真:(010)6657 3868

  邮编: 100032

  4、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南塔19层1901室

  电话:(021)6881 7000

  传真:(021)6881 7654

  邮编:200120

  5、南部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2楼

  电话:0755-8291 2141

  传真:0755-8291 3232

  邮编:518048

  6、西部理财中心:

  地址:成都市顺城大街206号四川国际大厦(资讯 行情 论坛)16楼E座

  电话:028-8652 0536

  邮编:610015

  二、中国工商银行代理销售联系方式

  工商银行各代销城市指定网点的地址和其它有关信息,请见工商银行相关的业务公告,或查询工商银行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站:https://www.icbc.com.cn

  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代理销售联系方式

  招商银行各代销城市指定网点的地址和其它有关信息,请见招商银行相关的业务公告,或查询招商银行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站:https://www.cmbchina.com

  四、深圳发展银行

  电话:82088888

  联系人:周勤

  五、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25-84457777-882、721

  传真: 025-84579879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六、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68419125

  联系人:缪白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125

  八、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021-62580818-177

  传真: 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九、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十、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010-6518675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十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0755-82133437

  联系人:胡剑

  十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10-66568587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十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0755-82943511

  传真: 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十四、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755-82493561

  传真: 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十五、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755-26936388

  传真: 0755-26936223

  联系人:姚文强

  十六、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联系人:汪建

  十七、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0-87322668

  联系人:皇繁豫

  十八、渤海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22-28451883

  联系人:徐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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