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质询:衍生利息是否该归属基金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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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 14:29 证券日报 | ||||||||||
衍生利息该否归属基金资产?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在目前市场和法律环境下,衍生利息应当视为基金资产 本报记者 秦炜
今年6月,在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上,独立董事王连洲从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发,提出了“开放式基金直销、清算、募集类银行帐户存款利息是否应归属基金资产”的问题。华夏基金管理高层对此十分重视,责成公司财务部会同法律检察部对此问题立项进行专题研究,并向独立董事作了书面答复。 在投资人资金形成基金资产或基金资产支付赎回、分红款给投资人的过程中,资金体现为存放于直销、清算、募集类银行账户存款。 对于此类账户存款利息的权属问题,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应从账户内资金性质、合约规定、现实操作等方面考虑,并提出了两个主要观点。 利息归属以合约规定为依据 观点一:投资人选择投资基金也是一种商业行为,基金契约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在基金契约没有明确存款利息归属投资人或基金资产的情况下,客户投资基金,应视为放弃了“利息”这项机会收益,目的是追求更高的收益。 可见,投资人资金进入直销、清算、募集类银行帐户,风险及收益同时转移,其针对该资金存于商业银行的直接风险及收益已经转移到基金管理公司。 “利息”来源于资金所有人及占用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见,商业银行存款有利息,实质上是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商业银行有按照公告利率向资金所有人支付利息的义务,资金所有人承担着债权不能清偿的风险。 同样,投资人选择投资基金也是一种商业行为,基金契约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在基金契约没有明确存款利息归属投资人或基金资产的情况下,客户投资基金,应视为放弃了“利息”这项机会成本,目的是追求更高的收益。 投资人申购时将资金存入基金直销账户,或赎回时资金由基金资产转入基金清算、直销帐户,其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契约履行对客户的义务;另一方面,该类资金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存于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有索取利息的权利。 投资人资金进入上述账户,风险及收益同时转移。投资人、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各自履行权利义务,投资人不具有对商业银行支付利息的索取权,同时不直接承担银行账户资金毁损的风险及相关费用。 可见,投资人资金进入直销、清算、募集类银行帐户,并申购或赎回委托成功,其针对该资金存于商业银行的直接风险及收益已经转移到基金管理公司。 为投资人计息操作存在障碍 观点二:基金募集期,投资人资金确认后全额进入募集账户,在基金成立情况下,将该账户内的利息归属基金资产或转成投资人份额,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资金存于直销账户,即使基金公司“让渡收益”,基金公司为投资人计算利息存在现实障碍。 基金募集期,投资人资金确认后全额进入募集账户。按照基金法规定:若基金未能成立,要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此募集账户内的全部资金连同存款利息要返还给投资人。与之相对应,在基金成立情况下,将该账户内的利息归属基金资产或转成投资人份额,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 目前基金业界都采取这种方式并在基金契约中明确,一方面体现出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基金管理公司争取客户的策略之一。 资金存于直销账户,即使基金公司“让渡收益”,基金公司为投资人计算利息存在障碍。 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范围限制:基金管理公司不是商业银行,客户资金也不是以“存款”名义进入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为投资人计算存款利息,是对其经营范围的冲击。因此,没有法律保证,会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 投资人利率难以确定:基金公司执行金融同业利率,而投资人身份各异,到底按照何种利率给投资人计算利息是现实的障碍。 如果承诺账户产生利息全部归基金所有人,基金公司按照金融同业利率为客户支付利息,有“高息揽储”之嫌,也难免会有人钻漏洞。 如果按银行活期存款为投资人支付利息,那么直销账户实质上与“证券保证金账户”很相似,有带来许多不提申购委托的资金的可能性。 直销账户内资金性质复杂,为客户计算利息存在技术障碍。应该说,直销账户内产生利息直接支付给客户是有所障碍的。那么,能否将利息划入基金资产呢? (1)直销账户内资金性质复杂,有已确认申购款,赎回款,分红款,也有少量未提申购委托客户资金、无法支付赎回款、分红款等,不能将该账户内利息全额归入基金资产。 (2)能否将申购委托确认的客户资金所对应的存款利息转换为基金份额。假如这样做,必然对基金交易系统提出更高的需求。 (3)即使可以通过完善交易系统,对委托确认资金计息,投资人必然会提出赎回款,分红款计息,导致如前所述的问题。 (4)若投资人通过直销渠道购买基金可获得利息,则通过代销渠道购买的客户也应得到利息。因此,还要协调各方商定。 实践中类似问题的普遍做法 美国是基金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基金的销售、清算等基本是由专门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公司来完成的。由于基金划款业务操作流程所导致的资金滞留,其利息收入是属于销售或注册登记公司的。 实践中存在“资金在途”情况,即基金已从某客户账中划出,但还没有计入目标客户账户,此资金产生利息归银行所有。 日常商业行为中存在的“预付货款”、“押金”等情况,普遍是“钱在谁的账上,银行利息属于谁”。倘若商定支付利息,“预付货款”、“押金”更像是融资行为,存在法律障碍。 总之,基金管理公司是否为基金资产之外的客户资金计提利息,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时,应以基金契约为依据。 目前,大多数基金公司在契约中明确募集利息归属基金资产或为投资人折成份额,体现了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对于由于业务流程而导致的直销户存款利息,即使契约明确利息归属投资人,在目前环境下,也存在法律、政策、操作上等一系列问题,需要相关政策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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