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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基金集体“地震” 时刻关注基金契约的变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 08:59 证券时报

  □宏源证券 黄艳斌

  最近,一些老基金公司集体发生“地震”,它们纷纷发布了关于变更基金契约内容的公告。公告的发出,引起了市场不小的震动:基金契约为何要更改?基金契约中那些内容将发生变化?对于这些变化,基金持有人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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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契约为何要改

  基金公司在中途变更契约的情况,是较为罕见的。但是,今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实施,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其它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出台,一些基金公司要适应新法规的要求,就得对基金销售、投资策略、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作一些修改。所以,近来我们频频在一些公开媒体上,看到一些基金更改基金契约的公告。

  基金契约中那些内容将发生变化

  (1)赎回费率

  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百分之五,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在上述《办法》实施之前,相关法规中并没有对赎回费率作出硬性规定,许多基金公司为做大基金份额,在销售过程中钻规则的空子,对一些大机构和有实力的个人大幅折让,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广大持有人的利益。而新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时所支付的赎回费中,至少要有25%或以上被归还到基金资产中,而不是被基金管理公司或中介销售机构所获得,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收益分配与持有人程序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7月1日前已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原基金契约的相关内容不符合《基金法》和上述《运作办法》规定的,应当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将原基金契约修改为符合规定的基金合同。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关于基金收益分配,二是关于持有人大会程序。同时还规定,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约定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将开放式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明确为现金方式,报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约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原基金契约的有关约定,报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 基金资产中投资于国债的比例、投资合计比例以及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数、分配比例

  7月15日发布的《通知》规定,鉴于《基金法》、《运作办法》对基金财产投资于国债的比例、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的合计比例及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数、比例未作任何限定。这对于基金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灵活投资大有益处。

  而原有的《基金法》曾规定,所有证券投资基金必须至少有20%的资产用于投资债券。一些基金虽然希望将全部资金都用于投资股票,但受限于原有法规,不得不在契约中规定将20%的资产投资于债券。现在没有了这样的法规限制,基金就可以修改契约内容,把所有可投资的资产用于适合自己的投资品种了,这样可以改变我国目前没有纯的股票型基金或纯的债券型基金的现状。

  对基金持有人的的影响

  应该承认,无论基金公司对基金契约进行那方面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基金公司对基金投资比例的调整。

  如基金不再受到20%国债投资比例制约的话,那么,基金管理人会有更大的灵活性,他们一方面可以不更改基金契约,仍80%投资于股票,另20%投资于债券;另一方面,也可以更改基金契约,将更大的比例投资于股票,但这样将增加基金的风险,同时也蕴含着高收益。

  基金持有人应时刻关注基金契约的变化。这里包括基金投资比例、基金收益分配次数等,通过这些变化来判定你是否认同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风格的变化,如果不认同,那只有赎回自己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再根据自己的风险喜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品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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