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基石 认购资金利息划入基金资产惹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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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06: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读者来信 周晓同志: 今年3月30日,我在交通银行上海六里支行出资1.5万元认购了鹏华50指数基金,直至5月27日收到鹏华公司从深圳发来的投资交易清单内只有我认购的净份数14851.49份,却没
我在认购此基金时未看其招募说明书,只是看了交行的推介信和鹏华50基金的宣传小折页,在该宣传材料上并未注明募集利息放在净值之中的重要提示,反而强调了认购期享受金融同业存款利率1.62%,给投资者的感觉是,认购资金可以享受到高利率,但事实上,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形成的利息归基金资产所有,并没有像其他开放式基金一样转化成基金份额返回投资者。 我也不是第一次购买基金,我以前购买的其他基金如博时、银华保本、兴业可转债基金等,都将募集期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募集结束时即划到投资者个人的净值中,可是鹏华50基金却非要与众不同。我觉得鹏华50基金的做法对于那些早认购、认购额大的客户十分不公平。而且由此增加的基金资产并不是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高的体现,相反还给人一种是对投资者资产进行掠夺的感觉。在我与基金公司交涉过程中,对方称早已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说明了利息划归基金资产一事,我承认自己的疏忽,但我认为这并不表明鹏华50基金的做法就是合理的?基金契约作为一种格式条款,如果基金存在显失公平之处,不知能否在法律上否定其效力? 另外,我在代销机构购得基金,我认为同产品市场一样,基金公司是产品生产商,代销银行是销售商,如果我想退货,可以先找销售商退货再由销售商找厂商理赔,因此,我想直接找代销银行,取消此次认购行为,不知是否可行? 上海 杨先生 记者调查 收到来信后,记者与鹏华基金公司取得联系,得到的解释是,利息划归基金资产已经写在基金契约中,投资者应该事先看清楚,买入基金应视作对该条款的认可。记者为此又咨询了汉唐证券策略部的刘振华先生,刘先生告诉记者,还有一些基金采用了像鹏华50基金的这种做法,但比例不是很多,鹏华50基金的这种做法也是有其客观原因的,因为其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息转成基金份额返还给投资者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但是,鹏华50基金的这种登记方式为将来转为LOF(深交所的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ListedOpen-endedFund,简称LOF)方式提供良好基础。刘先生认为,考虑到这一便捷性,或许投资者可以放弃这部分利息份额。(晓暮) 律师意见 杨先生来信反映的问题体现了基金投资者对基金诚信运营的呼吁。我们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该问题分析如下: 一、法律法规关于募集期间资金利息处理方式的规定不明确 根据我们所知,目前基金法规对于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间认购基金份额的资金利息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但可能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对此有所涉及,由于我们不是财会专业人士,难以对此进行判断。 鉴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发行文件已获得证券监督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已公布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基金合同所确定的资金利息处理方式对投资者有约束力。 二、基金合同应注重诚信 基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格式合同,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接受,无须书面签署合同,因此投资者不可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为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鉴于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基金管理人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制定基金合同,在基金合同中体现投资者利益保护原则和各投资者平等的原则。根据杨先生所述情况,如果将基金募集期间资金利息归入基金资产,而不是归入投资者认购基金的金额,对于认购在先的投资者的确存在不公平的情形。但在法律法规未对此进行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这个问题仍属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道德范畴。 诚信是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的基石,证券投资基金亦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方能取信于民。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 宣伟华律师) 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