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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游戏规则发威 投资者应留意你买的基金变了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09:15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孔维纯

  这几天基金业内比较热闹。上周末,“融通基金销售违规被建行举报”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国泰旗下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海富通调整基金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部分比例的公告也见诸报端。从昨天起,上百只基金也开始了密集的季报轰炸。这些其实都是7月1日正式实施的部分基金法配套管理办法开始发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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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分析人士提醒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基金在营销、投资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会发生一些变化,部分基金甚至要“整形”———修改基金契约。

  投资者,你可要关注自己持有的基金,看看是否也要变了。

  有些非变不可

  首先,《销售办法》中关于赎回费的规定使得不少基金已经或者即将更改《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销售办法》第29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百分之五,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销售办法》第45条还规定:“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未经基金合同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由于在《销售办法》实施之前,相关法规中并没有对赎回费率作出硬性规定,被许多基金公司在竞争中钻了空子———大幅减让。证监会关于实施《销售办法》的通知明确要求,7月1日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变更基金合同(契约)的相关内容,报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

  其次,法律效力更强的基金契约也面临“小手术”,而且还有时限。

  关于实施《运作办法》的通知规定,7月1日前已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原基金契约的相关内容不符合《基金法》和《运作办法》的,应当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将原基金契约修改为符合规定的基金合同。

  哪些基金契约内容将在3个月内被强制“动手术”呢?主要是两项内容。一是关于基金收益分配,二是关于持有人大会程序。《通知》规定,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约定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将开放式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明确为现金方式,报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约定不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原基金契约的有关约定,报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有些可变可不变

  7月15日发布的《通知》还规定,鉴于《基金法》、《运作办法》对基金财产投资于国债的比例、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的合计比例及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数、比例未作限定,7月1日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拟变更原基金契约有关基金投资比例、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证监会核准并公告后,方可变更原基金契约的相关约定。

  这项规定涉及基金业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纯股票基金”。在《基金法》和《运作办法》出台之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一只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这一规定使我国目前没有纯股票基金或纯其他品种的债券基金。现行法规已经扫除了这一障碍。估计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会有一些基金着手“变更原基金契约有关基金投资比例”。

  而在“变更一族”中,有些需要修改基金契约,有些严格意义上未必需要。以投资比例为例,部分基金已经在契约中有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之类的表述。至于此类契约是否需要修改,据记者了解,多数公司表示要改,但尚未决定是否会因此而召集持有人大会。不过,无论开会与否,报证监会核准并公告是少不了的程序。

  对于基金投资人来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收益分配次数和比例都是非常重要的投资依据,所以,投资者对于近期基金关于此类内容的公告要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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