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人士: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办法亮点频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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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 06:1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昨天一经公布即受到了市场各方的广泛关注。一些银行业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与去年12月银监会公布的《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比较,新的发行管理办法明显呈现不少新亮点,有利推进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办法》明确了发债条件,为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
第二,《办法》明确次级债券可在二级市场流通交易,既提高了流动性,也降低了投资风险。此前去年12月《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其发行规模由商业银行自己衡量,由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银监会负责审批。原则上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不得转让,提前赎回。至今虽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发行了次级债务,但目标债权人都锁定在保险公司为主金融机构,市场要求次级债流通上市的呼声不断。 而此次新《办法》放宽了次级债的募集发行方式,规定次级债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并对招标发行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不仅如此,次级债可通过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发行利率,改变此前的协议定价方式,实现市场化定价。 更值得一提的是,次级债被引入到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其投资人范围将覆盖银行间债市所有投资人,这有效解决了次级债券投资者群体范围的扩大与投资者对其流动性的需求的矛盾。 第三,允许各商业银行相互持有次级债券,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给国内银行开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 我国商业银行一直是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力量,而其他各类机构投资者正处于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在金融资产总量中的比例相对较低。但为了避免商业银行恶意相互持有、防范系统性风险,《办法》借鉴了国际监管经验,设定了限额。 不过,在100%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的问题上,有关银行人士认为似乎太高了。担心这会造成次级债券买多了就把资本充足率冲低,导致商业银行不愿购买次级债券。次级债券属金融债券范畴,即使考虑次级债的偿债顺序,也较金融债稍高一些即可。 第四,对次级债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专门规定,有助于对投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次级债券与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显然不同,因为次级债券的发债主体扩大到许多商业银行,他们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各不相同,投资人持有次级债券的风险要大于持有商业银行的其他负债。因此,信息披露尤显必要。《办法》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了对发行人财务经营状况的披露和与次级债券发行相关的有关内容披露等两个方面,提高了次级债券市场的透明度,也有利于对发行次级债券银行的市场约束。 此外,《办法》出台对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一大利好。有关业内人士还指出,尽管如果次级债券大量上市,对银行间市场债券价格会有一定影响。但从长期来看,是个利好。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品种太单一,发债主体也比较单调。而债券市场中的品种应有一定的层次。次级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流通,使银行间市场形成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多层次的品种结构,让市场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也有利于市场的发展。此外,银行间市场引入更多的发债主体后,有助于形成竞争格局,促进市场的活跃和发展。 上海证券报记者朱兆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