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进入”基金公司 参控股将是最佳途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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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7日 14:00 证券日报 涂永红 | |||||||||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不久前召开的“2004年在华外资银行会议”上表示,中国目前正在酝酿和研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问题,欢迎有经验的外资银行或者外国基金管理者以战略投资者角色积极参与其中。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无疑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中国金融业的现行格局,对原有银行业和证券业形成新的冲击。但是其冲击力大小以及最终效果如何还取决于商业银行以何种方式来设立基金公司。投资参股或控股基金公司,可能是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最佳选择。
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需要 1、设立基金公司是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有效降低风险的需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是居民的储蓄,而资产主要是贷款,资产的形式单一,流动性差,这样的资产结构使得经营风险比较集中,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行。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此而言,目前商业银行除了购买国债外,几乎没有什么渠道进入资本市场,资产结构也无法多样化。如果不改变商业银行资产过度集中于贷款的局面,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的不良贷款率很难降到国际通行的10%的标准。 2、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是整合资源、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需要。我国基金公司成立的历史不长,开放式基金的历史更短,基金的运作一直与商业银行息息相关,这反映在基金的发行主要靠银行代理,而基金托管则依靠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工行、建行、交行、农行、中行、招商、浦发、光大等8家银行操作。相对于基金公司而言商业银行的资信和感召力更强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会吸引更多的自身储户投资于基金可以有效地减少基金的发行费扩大基金的规模。此外,商业银行掌握着全国的清算结算系统,与居民和企业保持着直接和紧密的接触,对客户的信息、客户的需求最了解,银行推出不同类别的基金时市场的针对性比较强,可节省许多市场调研费和广告费,降低基金公司的管理成本,基金持有人可获得更高的回报,有利于金融资源更加高效地分配。 3、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是金融市场开放的需要。我国政府在加入WTO时曾做出承诺,在2006年将全面开放金融市常由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都是混业经营的,它们的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信托,有的大型银行下设立了数十个基金公司,管理数百只基金。目前,包括荷兰银行、蒙特利尔银行等多家外资银行已经在我国设立了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它们已经进入了我国的资本市场,而我国商业银行却没有渠道进入,这是很不公平的,会使原本竞争力不强的我国商业银行受到更大的打击。因此,在全面对外开放之前,我国的金融机构需要获得与外资机构大体相等的权利,避免政策上的厚此薄彼造成市场竞争不对称。同时,也为我国的金融机构到境外开展业务、取得与国外竞争者同等的业务范围扫清障碍。 参股收购求“双赢”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通常有三种方式:内部设立、独资设立、参股设立。下面我们将结合我国的国情,就这三种方式的利弊进行具体分析。 1、在银行内部设立基金部,提供不同的基金产品,开展基金业务。相当于银行扩大业务范围,由银监会批准其从事基金业务,直接进入资本市场,从事基金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这是一步到位的方式,可以在短期内达到跟外资银行的业务平起平坐,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也将彻底改变,实现业务和资产管理的多元化。如此,银行既不必新增加投资,或者新设营业场所,同时银行的管理系统也不必进行大的改动,就能够以非常低的成本跨入混业经营的门槛。但是,这一方式的弊端在于目前商业银行普遍缺乏投资管理人才,对基金业务的特殊性认识不足,资产组合管理的效果不一定好,银行的资源优势不一定能够变成现实的比较利益,操作不好还有可能会对银行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很可能基于某种需要,将基金名下的资金从内部形成通往贷款的潜流,增加内部的操作风险。而且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这样的操作容易钻监管上的漏洞,同时危害银行业和基金业发展。 2、银行设立全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进行经营。银行与基金公司之间是以资本与产权为纽带形成联系。基金公司独立经营,与现在一样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托管基金,其资产、负债、损益则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和合并到银行的财务报表中,并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这种方式相当于银行扩大了投资范围,由银监会批准可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这种方式没有打破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相对稳定性以及竞争的公平性。而且,这种方式在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保留了防火墙,银行的储蓄资金不能直接调拨进基金,基金的资金也不能随意调入银行,可以较好地防止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防止再次出现股市的大起大落。但是,由于银行设立的是全资子公司,银行对基金公司的经营、人事拥有绝对支配权,二者之间进行内部交易、联手发布虚假消息、损害投资人的行为仍然有可能发生。而且基金公司只有银行一个股东,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治理结构缺陷同样可能出现在基金公司,增加了基金公司的代理成本,如此弊端不除,基金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堪忧。此外,银行自身经济实力雄厚,设立的基金公司的资本规模巨大,加上银行在提供托管、代理发行基金时很可能偏爱自己的基金公司,怠慢其他基金公司,基金市场的垄断经营及不公平竞争问题很难避免。 3、银行参股或控股基金公司,作为基金公司的一名股东。这一方式与银行设立全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相似的地方是,银行扩大了投资范围,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投资。但是这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因为银行参股或控股的基金公司是多家投资者共同设立的股份制公司,是在现有基础上的重组和扩大规模,现有基金公司的专家队伍、组合投资管理能力、管理风格被全部或部分保留,银行以资金、其他优势资源加盟后,形成了强强联合,使得银行和基金公司“双赢”。银行可以向多家风格不同的基金公司参股,甚至向国外的基金公司参股,不仅有效地改变了银行单一的资产结构,与独资设立基金公司相比,还可以分散投资基金的风险,提高其资源配置的效率。银行参股或控股多家基金公司,可以加强基金公司与银行的联系,提高基金公司的吸引力。这种方式对现有的金融分业经营格局的冲击最小,不仅保障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各自的专业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而且还开辟了一个受到控制的渠道,使他们之间能够分享彼此的比较利益。 总之,银行向基金公司投资,可以改善银行不科学的资产结构,充分发挥银行和基金公司各自的资源优势,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而且所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最校因此,在现阶段,银行有选择地参股或控股基金公司,是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最佳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