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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再造基金监管体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 15:3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汪 涛

  上海报道

  6月10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的首个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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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其他实施细则将相继颁布。在《基金法》框架下,证监会全新打造的基金监管体系开始浮出水面。

  三大亮点

  在6月10日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后,《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实施的同时,证监会1999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将废止。

  新办法受到基金公司的广泛关注。博时基金督察员刘先生认为,与以往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办法》的要求更为严格,全面,体现了与基金法实施相适应的思路。

  对信息披露文件,《办法》增加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申购赎回价格等披露事项及其披露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对开放式基金的净值披露,为让持有人及时获取关键时点的净值信息,应保险公司等基金持有人的要求,《办法》特别明确年终和半年度末两个时点的净值披露要求。

  在定期报告的披露方面,《办法》对披露形式、渠道作了改进。一方面,增加披露形式,要求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报摘要和半年报摘要;另一方面,拓宽披露渠道,将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站作为基金年报和半年报正文等的披露渠道。

  在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近年基金披露实践,对于《基金法》特别强调的三类重大事件,即持有人大会决议、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管理人及基金财产的诉讼等信息,作了详细说明。

  以基金合同和托管人为例,以前基金合同只需在网站上披露即可,现在必须在报纸上披露,对于托管人的信息披露则完全是新增内容。

  监管体系再造

  基金公司人士认为,新办法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实用性。

  在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方面,按现行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披露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负连带责任。实际上,不同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职责不同,其披露责任是不完全一致的,在新办法中,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删除。

  在基金公司看来,办法的颁布是基金监管体系的开始。

  据悉,除了将于7月1日实施的《办法》外,证监会将陆续颁布其他三部与之相关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依据《办法》,主要对上市交易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做出具体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依据“信息披露办法”,就特定披露环节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做出特别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解答》,对监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具体信息披露问题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加以整理,形成正式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并统一编号,对外颁布。

  除了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其他基金法实施细则也正在积极制定当中。在证监会的一份征求意见稿中,实施细则包括了《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督察长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基金法实施后,新基金公司的审批现在暂时停止,按照证监会新的思路,基金公司今后的筹建和开业并作一步实施,不再同时需要筹建批文和开业批文。”一正在筹备中的基金公司有关人士透露,“对设立新基金公司,证监会的政策将发生很大改变。”

  据悉,诸如此类的调整正在进行,证监会有意精简审批程序,提高效率。有理由相信,这是证监会打造全新基金监管体系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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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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