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首个配套法规基金信息披露新规7月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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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 02:10 证券时报 | ||||||||||
相关专题:《证券投资基金法》施行 《基金法》其余5个配套规章数天内将陆续发布 本报北京电 作为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之一,《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详见第25版)日前以中国证监会第19号主席令的形式对外发布,并自7月
依据已正式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办法》对基金信息披露原有规定进行了较大改进,如增加基金合同、募集情况、申购赎回价格等披露事项;明确基金年终和半年度末两个时点的净值披露要求;更加强调基金信息应重点突出、浅显易懂,以提高信息的有效性等。 《办法》以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取代原有的开放式基金公开说明书。依照《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对于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这一重要事项的披露,《办法》首次明确了基金净值披露的起始时间、披露频率和披露方式等内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尤为令人关注的是,《办法》明确,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临时报告的披露也构成了《办法》的一个重要章节。《办法》列举了临时报告可能涉及的28项重大事件。特别是对于备受关注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管理人及基金财产的诉讼等信息,《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999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同时废止。(记者 李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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