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处境困难高层欲推基金宴 四大行得食头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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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5日 14:12 中国经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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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海平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近日的一篇讲话,近期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刘明康在2004年在华外资银行会议上表示,银监会“正在酝酿和研究中国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问题”,“我们鼓励有经验的外资银行或者外国基金管理者以战略投资者角色积极参与其中”。 记者就此向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咨询,该部人士却告诉记者,“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能比较全面解释这个问题的文件。” 商业银行处境艰难 刘明康这番表态背后,是对商业银行运营现状的深刻担忧。 在当前中央政府一系列从紧的宏观调控政策中,严格控制银行信贷投放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此举在抑制经济出现过热的同时,也将令商业银行利差收入受到相当影响。 同时,多年支撑银行利润“半壁江山”的债券投资业务,今年好景不再:债券价格不断下跌,债券投资风险越来越大,央行行长周小川不久前甚至公开警告银行债券投资风险。 更令商业银行雪上加霜的是,央行今年3、4两个月连续出台了再贷款浮息以及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 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迫切需要寻找新的盈利通道。此时,银监会表态推进商业银行进入基金业,无疑是给困惑的银行业打开了另一扇窗户。 清障初见成效 业内人士曾指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存在三大障碍:法律障碍、准入机制及监管、风险防范——严禁银行存款直接流入股市。 业内人士担心的法律障碍有两个,《投资基金法》和《商业银行法》。但显然,这种担心现在已经不成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法》原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向记者表示,在6月份开始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性质没有进行限制,商业银行完全可以成为基金公司的股东。 而最新的《商业银行法》也为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预留“出口”:“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于风险控制,王连洲表示,不要过于担心风险,因为最新的基金法规定,基金公司的股东只能相对控股,而不能绝对控股,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关联交易和内部人控制的风险。 同时,王连洲表示,对于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银监会应进行特色监管,比如规定这类基金公司不能直接贷款,其业务与货币业务分开,设立防火墙等。 准入门槛与投资方向 对于这个突如其来的好消息,银行业显然没有充分的准备。在记者的广泛采访中,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普遍表示他们还没有对此制定详细的操作细则,不过,多数银行对此表示出强烈兴趣。 但是据记者了解,这个新“蛋糕”不会马上落到每个商业银行的头上,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徐宏源副主任认为,最有可能首先被允许设立基金公司的是股份制银行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关于投资方向,王连洲表示,根据新的投资基金法,这类基金公司一旦成立,其投资方向没有禁止范围,不过,他建议,出于防范风险考虑,首先推出货币市场产品更好。 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人士则认为,这类基金公司应以发展债券市场品种为主。商业银行在国债承销、央行票据发行、债券市场组合投资等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储备了大量的相关专业人才,从这类业务起步,有利于银行基金公司的发展。 南京市商业银行某人士表示,与现有基金公司比,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在托管、清算、监管方面都有优势,可投资的品种应该比较多,如债券、票据、贷款等。 但徐宏源认为,由于推出要国务院审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不会马上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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