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知识问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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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 06:3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一、总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在何处规定?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是什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是什么?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6.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基金可以有哪几种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8.什么是封闭式基金?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9.什么是开放式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10.基金财产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吗?不是。基金财产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1. 基金财产的债权能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吗?不能。 12.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能相互抵销吗?不能。 13.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可以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吗?可以。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义务是什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15.基金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16.什么样的机构可以成立基金同业协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二、基金管理人 17.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8.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19.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在哪些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必须终止其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1.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中不得从事哪些行为?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时,不得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不得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义下的资金买卖证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以管理人自有资金从事除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不得从事证券信贷业务;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不得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22.基金主要当事人是哪些?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基金三方当事人分别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形成三角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资,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管理人接受委托进行投资管理,监督托管人并接受托管人的监督;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同时,监督管理人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平行受托和互相监督关系。 三、基金托管人 23.成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5.在哪些情形下,基金托管人必须终止其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6.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有哪些?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运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关键是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具体体现在:(一)基金托管人的介入,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分离,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效保障资产安全。(二)通过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运作。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通过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可以及时掌握基金资产的状况,避免黑箱操作给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基金的募集 27.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哪些文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2)基金合同草案;(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4)招募说明书草案;(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一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8.基金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7条的规定,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3)基金运作方式;(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16)争议解决方式;(1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9.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8条的规定,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3)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4)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5)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6)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8)风险警示内容;(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30.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申请核准前,是否可以预售基金份额?不可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0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基金募集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以发售基金份额。 31.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哪些机构负责办理?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1条的规定,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3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如果未能满足《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4条规定的基金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份额的交易 3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8条的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3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在哪些情形下,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0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不再具备本法第48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什么机构负责办理?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1、52条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6.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在哪些情形下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3条规定了以下情形:(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7.《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必须持有哪些资产来保持足够流动性,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4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8.《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法是如何规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5条规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3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因这种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向哪些机构请求赔偿??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6条的规定,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七、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40.基金管理人应当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哪些投资?(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41.根据《基金法》的要求,基金财产不得用于哪些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六十一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二)基金募集情况;(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临时报告;(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43.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存在哪些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4.在什么条件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可以改变其运作方式?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5.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46.基金合同终止的条件包含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7.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首先做些什么?基金管理人应该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48.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哪些权利?基金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等。 49.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基金持有人应当遵守基金契约;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0.哪些事项需要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运作中的重大变更或可能影响基金各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事项,如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均需要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并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5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谁召集?通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投资基金法》还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5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提前多少日发布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5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现场方式,另一种是通讯方式。由于公募基金的持有人较多,分散地域较广,且中、小投资者现场开会的成本较高,因此到目前为止国内基金管理公司采取的都是通讯表决方式。 5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需满足哪些条件方为有效?首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第二,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但是,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监督管理 5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具有哪些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办理基金备案;(3)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6)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目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2)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4)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者基金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5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应该符合哪些要求?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5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5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何对待?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60.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如何处理?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否。 十一、法律责任 6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3.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动用募集资金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动用募集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8.基金管理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利用基金财产从事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0.利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有上述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7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暂停或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资格;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7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受到何种制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基金托管资格。 76.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受到何种制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违反本法规定应当赔偿的,其赔偿顺序是什么?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谁来承担?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80.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归谁所有?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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