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质押贷款凸现法律真空 业务创新需控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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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 07:53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见习记者 成海军 深圳报道 深圳,天气炎热。 开放式基金年初的热销也没有降温,各家代销银行之间的代销竞争开始加剧。
竞争的焦点正逐渐集中到新业务的创新上。 近日,记者获悉,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已经开通基金质押业务。该分行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这项业务,主要只针对在该行购买基金的企业,对私人暂不开放。 与此同时,国内另一家股份制银行人民币理财项目中也包括基金质押内融资产品。记者以客户身份了解到,此项业务的也只针对其代销的基金,在其它行购买的基金不能获得质押贷款。 由于政策、法律面的不明朗,此项业务的进展非常谨慎。据记者了解,其它一些银行,如发展行,工行暂未开通此项业务。已开通的银行更多的是与自己的业务伙伴合作。 利益刺激催产创新品种 “算盘一响,黄金万两。” 近年来基金业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收益用这句话形容最恰当不过了。 而正是在利益的驱动下,银行产生了扩大基金营销规模的内在诉求,在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银行将创新指向了基金质押贷款业务。银行的质押业务,无疑会提升所销售基金的吸引力,成为扩大销售份额的筹码。 与此同时,基金整体业绩的提升,刺激了投资者的投资欲望,由此,产生了基金质押的外生诉求。对于这些投资基金的银行客户,基金质押贷款,一方面可以购买基金进行稳健投资,另一方面,则可以解除短期融资的后顾之忧,还可以购买更多的基金。 对于银行而,代销基金销售越好,收益就越丰厚,如果是基金托管行,则还可以获得可观的托管费。 因此,那些热销的基金成为各大银行的追逐的焦点。如果银行代销基金不理想,就会面临基金公司改嫁的危险。 另一方面,2003年末,我国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已经超过了11万亿。如此高额的储蓄,即对银行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为这笔钱找出路,业务的拓展也成了重中之中,而银行更可以从质押中收取一笔可观的质押费用。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基金能够在储蓄与资本市场间起到桥梁的作用,将会形成各方多赢的局面。 法律真空凸现 对于基金是否可以质押,法学专家王连洲表示,国内的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禁止。 目前的问题是,事实走在了法律的前面。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律师邢颖认为,基金成立后,基金份额所形成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基金受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享受基金的受益权,国内的法律对此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而依照信托法,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信托产品具有独立性。 邢颖同时认为,基金份额受益权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因为受益权也是一种财产权。 据其分析,基金份额受益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担保法》也允许“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同时,《信托法》47条也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这就保证了质押人银行的权利。 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因此,将基金份额受益权向债权人质押在法律上并没有障碍,基金份额受益权质押从法理上讲是可行的。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的政策的趋向,尤其是银监会、证监会的态度,连同一些临时性的政策,就成为开展这项业务的依据。王连洲也认为,银行如果一定要做这项业务须谨慎。 从银行角度看,法律的空白即使可以打擦边球,但关键是一定要制定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流程。据悉,相关银行也在考虑制定相应的管理的规则。 “如果没有一套的具体流程的规定,极可能出现伪造登记证明的行为,也不方便银行的管理。”嘉实基金金融创新部王永宏认为。 业务创新需控风险 对于这项创新,银行内部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准备开创此项业务的银行显示得很低调。 深圳一家银行的业务副总表示,银行在开展这项业务时,主要面临两个困难,一是政策,其次是对质押基金的价值的判断。 就目前的进展来看,相关银行对外还未进行实际的操作,只是酝酿着这项业务,“对内”进行着尝试。 对外方面,可质押的基金是各家银行自己代销的基金。而个别银行的做法是先针对内部的行员,进行一些变通的尝试,实质上,这不能叫做完全意义上的基金质押。 而纯粹的锁定购买自己代销基金的客户,也可窥见银行间信息交流的不顺畅。因为不是自己代销基金,其基金价值的查询,以及冻结情况,别的银行不配合。 这位副总表示,银行之间现在是互不通气,之间又在这方面存在竞争关系,比较而言,存款贷款的跨行质押现在都比较难,而基金质押则更难。 在这种不明朗的情况下,有人士认为,银行的产品创新必然要冒一定的风险。 王永宏表示,这项业务,银行风险的控制非常重要。“银行主要风险是标的物的价值是在不断变动的。如果基金净值持续下跌,接受质押的银行的权利就受到影响。” 据悉,个别银行在基金品种上,只限定债券型、保本型基金质押,在设计上,根据品种不同,质押率也不一样,一般在80%左右。 目前,为了控制潜在风险,相关银行也考虑规定一个适当的止损点,当基金市值接近这一数值时,银行可以通知贷款人,要求贷款人再存入一定量的现金或购买一定数量的基金,否则银行方面有权自动抛出基金。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银行规定的质押人大多都是企业法人,持有基金量很多,如果所质押的基金份额受益权数量比较大,基金管理公司要注意在质押到期时,质权人可能以赎回的方式套现以实现其债权,这样可能出现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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