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即将实施 基金走上法治之路(下)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4日 15:54 证券日报 | ||||||||||
——写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 上周一本报发表《中国基金走上法治之路(上)》一文,与大家回顾了我国基金业发展以及基金立法所走过的艰辛历程,在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的日子即将到来之际,记者围绕《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的话题采访了业内专家学者,听他们畅谈如何贯彻实施基金法,同时展望了我国投资基金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本周推出《
本报记者 秦炜 立法 让基金业走上“阳光大道” 早在基金成立之初,由于缺乏法制,而且正处“庄股”风靡于市的年代,市场不愿为基金“抬轿”,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备受市场冷落。 随着基金实力的壮大,基金也开始奉行“庄股”模式,但其重仓持有的股票,多是一些人造大牛股。这些股票的特点就是多次除权,在市场形成所谓的高价绩优股,典型的如东方电子(资讯 行情 论坛)、银广夏、环保股份、南通机床等。 这些股票经反复运作后,股价高企,表面上看业绩很好,事后却证明其业绩是子虚乌有。更为严重的是,社会上还广泛流传着基金存在为其它机构锁仓接仓的行为,更使基金一时名誉扫地。 2000年11月10日发表的《基金黑幕》一文,以跟踪调查1999年8月9日至2000年4月28日期间机构交易行为的形式,披露了国内10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22家证券投资基金大量的违规、违法操作的事实,在圈里圈外引起极大震动,同时也引起了国务院高层的高度重视。 证券投资基金早在正式推出之前,就被广泛地期待为市场上最重要的“健康力量”,投资者对其“稳定市潮之功能热望殷切。1998年以来,每一批基金来到市场,无不承载着监管层的厚爱和舆论的褒扬,更被视为引入西方成熟市场经验、培育机构投资者的重要举措。一些公开的说法更称,基金以其相对稳健和守规的操作,对稳定市场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由于法制建设以及相应监管落后,投资基金遭受普遍置疑,一直备受呵护的基金业面临一场空前的考验! 在立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和各界人士历时4年半的努力之下,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是继《证券法》之后被通过的又一部针对证券市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证券投资基金业作为相对独立的金融行业的法律地位。 从此,在立法保护下规范发展的投资基金,真正结束了“灰暗的日子”,走上“阳光之道”。 吴邦国高度评价基金法,指其对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在证券投资基金法通过时发表讲话说,“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对中国基金业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关于立法规范发展基金业对证券市场的作用和意义,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说得最多、最透彻。 他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之时回答记者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同发达国家的市场相比,我们起步虽晚,规模尚小,但发展很快。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全面发挥证券市场功能,通过证券市场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带动社会和民间投资,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目标的实现。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完善金融市场结构,增强我国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 尚福林说,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市场结构不够完善、产品不够丰富、上市公司质量有待提高、中介机构运作不够规范等,这些问题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制约了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应有作用的发挥。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所占比例偏低。为此,发展证券市场需要大力培育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重要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和发展,对我国基金业乃至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必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尚福林说,证券投资基金是适应市场发展和社会对专业化理财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而产生的,是在证券市场的长期实践中逐步演化形成的,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基金的发展与壮大,有利于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健全完善。 实践表明,基金以其专业理财优势、理性投资行为和规模经济效应,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有利于稳定市尝活跃交易、引导投资、防止市场过度投机,促进市场稳定发展;基金能促进储蓄转化为投资,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基金可增强证券市场与保险市尝货币市场之间的沟通,改善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传导机制;基金的专业化服务,可为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各类养老金提供保值增值的平台,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此外,经验表明,机构投资者是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制约,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的最重要力量。 尚福林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中国基金业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前不久,尚福林在“北京国际金融论坛”上发表演讲时说,截至2004年4月底,我国已有证券投资基金124只,发行规模已达2487.83亿份,基金净值已达2595.64亿元。 他还表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还需要在进一步改善机构投资者运作条件的基础上,积极扩展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补充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入市渠道,规范发展QFII等境外机构投资力量,使机构投资者逐步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 留意上述数字的人可能会发现,就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获通过之后的短短数月,基金的净值规模增加了近1000个亿! 先不说如今证券投资基金能不能赚到钱,如果不是越来越多的人对基金的认同以及信任度的增强,如果没有大量的资金从其它渠道转到了投资基金上来,会有这个奇迹出现吗? 事实正在印证尚福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中国基金业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的论断。 王国刚认为,基金公司已经在向好的方面转变,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意识都在增强,公司治理结构也在改善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曾经发表过题为“四问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报告。文章提出四大具有根本性的问题——“证券基金本身具有稳定股市的功能吗?”“证券基金本身具有分散股市风险的功能吗?”“证券基金的投资收益一定高于股民投资的平均收益吗?”“发展机构投资者就是发展证券基金吗?”专题研究给出的答案全部是否定的。 曾对基金唱反调的王国刚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对基金的变化作出正面的评价。 他说,通过几年股市的涨涨落落,基金也随之的潮涨潮落,理性投资的理念形成,基金的投资注重投资组合和防范风险,各家基金管理公司及各个基金之间开始有竞争,联手发出声明的没有了。 同时,基金公司也开始计算成本收益。公司治理结构有所改善,信息披露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也做得比较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开始把业务扩展到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向上去,例如企业年金、养老金等业务,还有就是基金宣传方面做得比较务实。 贯彻基金法 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 桂敏杰指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需要诚信为本,创新求发展,依法行政监管,严处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桂敏杰去年年底在出席一个座谈会时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基金业取得的成绩的肯定,体现了对基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的肯定,也表明了国家加快推进基金业和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决心和信心。他指出,贯彻落实好证券投资基金法,要从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坚持诚信为本。诚信是基金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基金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要坚持以创新求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今后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基金管理公司应在稳步提升现有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借鉴成熟市场经验推动产品创新、管理制度创新、投资技术创新、市场营销创新和客户服务创新不断满足投资者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第三,监管机关要依法行政。证监会将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尽快组织对原有法规的清理工作抓紧对现行监管法规进行调整、修改和充实。 第四,监管机关要切实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尽快建立一套完善、规范、公开和透明的监管机制加大对市场监管和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确保行业的良性发展。 朱少平认为,实施基金法,规范约束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行为,人们对基金才会有信心,才会放心投资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说,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基金法是我国基金业发展经验的总结,是立法机关、监管机构以及业界人士共同奋斗的结晶。他认为,实施基金法,对于我国基金业与证券市场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实施基金法能进一步澄清一些人的模糊认识,坚定发展基金的信心。由于我国基金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一些问题,使某些人对基金发展方针产生怀疑。基金法的实施,既给基金以准确的法律定位,又辅以明确的促进发展方针,能够彻底消除人们的怀疑与顾虑。 同时,它以严格的制度规范约束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使其有效防范风险,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从而能坚定投资者信心,澄清模糊认识,积极参与投资。 其次,实施基金法,能有效规范基金运作,促进基金业发展。基金法是在总结前一段基金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既吸收了试点的成功经验,例如修改基金公司设立条件,提高市场准入门坎,明确基金的地位等,又摈弃了一些影响市场发展的做法,如某些基金设立限制等,能够有效规范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基金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第三,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成长。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激烈争论下产生与发展起来的,一直存在散户过多机构过少的问题。虽经政府有关政策大力促进使这种现象有所改变,但总体上还没有根本扭转,因而市场还比较脆弱,一遇风吹草动,仍易出现追涨杀跌现象。 实施基金法,一方面促进公募基金的大力发展;同时国务院可依据法律规定制定有关实施办法,促进私募基金的发展与规范,使一部分散户投资者通过私募参与投资,进一步降低散户比例,根本改变目前的投资者结构,从而保证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成长。 第四,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工具。目前我国居民银行存款已达十万多亿,但我们的投资工具单一,投资渠道不畅,银行存款快速增加的同时也加大了整个社会的间接融资压力和银行经营风险。实施基金法,促进基金管理机构更多地发展新基金,开发新品种,为百姓的投资提供更多的选择。 第五,适应加入WTO新形势,吸引更多国外资金投入我国证券市常我国证券市场既存在品种少规模小的问题,也有资金供应不足的问题。而且两方面问题相互影响:资金供应不足,不能贸然扩大规模和品种,而规模和品种不大也难以吸引更多资金进入。这种局面在较大程度困扰我们的政策。 为此,国家制定政策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我国A股市场,建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基金管理等。实施基金法为外资进入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依据,能为他们进入我国证券市场提供有效途径。 总之,基金法的实施,为我国证券市场和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将长期促进我国投资基金业及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王连洲说,贯彻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最关键一点就是始终要把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作为全盘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一个法治的社会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咎。治国如此,治业亦如此。立法已经不易,让一个法真正贯彻实施起来,则更不容易! 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的日子即将来临,这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活动,将置于一个从未有过的法律环境中。 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前组长王连洲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于我国投资基金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将起到的作用和意义,怎么说也不为过,但更重要的是如何确保这个法得以贯彻实施。 他说,基金法的重要立法宗旨,就是旨在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对基金业立法的应有之意,因为基金投资人基于一种对基金组织架构的信任,将自有资产的管理权、处置权、法律所有权已经全部委托给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而基金投资者自己所剩余的,只有对基金管理人的一种信任、寄托以及对基金资产增值保值的期盼。在此情况下,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主要寄望神圣的法律制度予以切实保护外,还能寄望什么? 正是基于这个道理,贯彻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首先就应当依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将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全盘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基金管理人的职业要求,就是使其所辖基金增值、回报投资人。投资基金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就是基金投资人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充分信任。基金管理人在相当程度上是作为社会公信力的一个重要载体而存在。 基金业能否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发展,就是看基金的诚信、业绩和品牌。基金管理人以高度的责任和诚信对待投资者,并为投资者带来良好的收益回报,就会拥有投资者,基金业就兴旺繁荣;反之,失信投资者,不能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回报,就失去投资者,基金业就萧条萎缩。依法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就是维护基金业的利益。这是一个再朴素不过的道理。 前阶段,基金发行情况不错,有的首发规模超过百亿,那是在一时的股市走强的背景下产生的,对此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究竟发行多大规模的基金为好,应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能否具有驾驭该基金的能力,能否为投资人赢得收益。如果没有为投资者赢得回报的能力和把握,最好不要轻易地从投资者手中募集过多的资金。 应当认识到,从投资者那里募集资金,不能仅仅看到,是得到了巨额资金的运作使用权利,以及可以从中牟取到可观的管理费和利润等,而更重要的是应该看到,是为回报投资人而承担起了使所募资金增值保值的责任和使命。 其次,贯彻实施基金法,就要搞好基金经营团队的建设。没有素质高的基金经营团队,就不可能有好的基金业绩回报给投资者。 目前在某些基金公司中,暴露出了管理混乱、风险控制不严等问题,说明完善和规范基金公司治理极为必要。在当前,应当正确处理好基金持有人、股东、董事会以及管理公司相互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制衡作用。既要防范大股东的控制,又要注意防范内部人控制的出现。在维护经营团队独立性和稳定性的同时,更需要研究如何采取措施,以推动基金经营团队与基金持有人在利益上的更多一致性,促其形成利益共同体,一赢俱赢,一损俱损。 与此同时,还应当通过对股东、从业人员建立以资格审查为主的诚信体系,来保障基金经营团队的公信力和良好品牌。对于有不良纪录的人员,应当依法禁止其进入基金行业。这对于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贯彻实施基金法,就应当以实际行动,维护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兑现基金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是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投资人对证券投资基金制度信心的保障。要保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要保证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分开,不得相互抵消,不同基金的债权债务要分开,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财产,应当独立设置帐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第四、贯彻实施基金法,就要进一步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尊重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要创造条件,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于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模式等事项审议决定权的行使。认真执行基金法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的规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增加一种潜在的职业压力,有助于切实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和推动基金管理公司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贯彻实施基金法,就要认真执行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凡违反基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依法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我国,存在着一种普遍的现象,就是当事人财产不足以完全支付民事赔偿责任和罚款、罚金时,往往是先执行罚款和罚金。其结果,虽然违法者受到了经济上的制裁,但民事主体却没有得到应得的财产,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就不久前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界定而言,法院接受中小投资者民事赔偿起诉的前提是,行政部门已对该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这也意味着民事赔偿排在行政处罚之后。正因为如此,认真执行基金法,更凸显了对投资人的保护。 第六、贯彻实施基金法,就要认真和坚决致力于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推动优胜劣汰,使基金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运作水平。这实际上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真正有效的保护。另外,根据基金运作市场化的要求,有必要探询建立基金经营业绩同其管理费之间各种可能的关联关系,引入激励机制,奖优罚劣。 第七、贯彻实施基金法,就要始终注意对现代高素质基金管理人的培育和引进。基金的竞争基本上是人才的竞争。培育人才、凝聚人才,不分内外、不拘一格地招揽人才,这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需要,也是基金业发展壮大的根本保障。应该看到,目前国内的基金机构已经聚集了一批较高素质的年轻基金经理人才,但与基金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需要继续重视人才的培育。 需要指出的是,现代教育逐步网络化、国际化,对专业人才的使用无需专门强调和区分是从哪儿培养的,只要具有同等的能力、水平及其他素质要求,就应当予以大体同等的使用。学历是重要的用人参考依据,而真正的能力和水平往往从实践中来。 第八、贯彻实施基金法,应当重视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转让问题。基金公司不同于其他一般性的工业商业企业,而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的是公众的资金,其出卖的是信誉、能力和知识等。转让、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当事人必须以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改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基金管理水平,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目标。否则,股权的经常转让,不利于基金经营团队的稳定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第九、贯彻实施基金法,维护投资人的利益,最终还要依靠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和整个股票市场大环境的改善。 目前因股权分置和其他一些原因而造成的股票市场总体表现不佳,致使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交易成本高、效率差,风险大,很难有大的作为。 要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就应当尽早解决股权割裂问题,推动非流通股的流通。否则,就是基金法加大了维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强调了基金资产运做的独立性,提高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托履行诚信、勤勉尽责义务的要求,在切实而有效的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上,又能够创造什么神奇? 中国基金 踏进千山入坦途 尽管时下大市仍然低迷,尽管同样在股市中沉浮的基金遭受着单位净值低于面值和各种负面消息的痛苦煎熬,我们的投资者仍然有理由相信基金会有美好的明天!毕竟,今天的中国基金业在经历过许多的痛苦与磨难后,已经日益成熟起来了! 人们不会忘记,2003年,基金带给投资人的回报超过20%,是同期股票投资平均收益的两倍。截止2004年3月,基金全行业累计为投资人实现的分红已超过300亿元。在总数达124只、净值总额达2500个亿的投资基金中,产品多样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基金以及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各方面的充分肯定。 国外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历史经验表面,基金这个行业,越规范、越透明,其发展就越健康、越快速。以美国为例,其投资基金业从上世纪40年代起就一直领先全球,正是得益于他们从那时起就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一切都那么的公开透明。 如今,五年走完西方百年路的中国基金,乘《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的东风,已踏上法治的康庄大道,还担心前路迷茫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