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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变卖股票导致国债回购欠库凸现法律空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2日 10:32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一位经常参与上交所国债回购业务的资深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国债回购的欠库结果主要是因为回购的融资方在融入资金和该笔回购尚未到期的时间段里又在现券市场抛出了其本应用于质押的国债而造成的。“当然,国债交易价格跌破标准券的质押价格也是原因之一,但这是非常次要的原因。”该人士说。

  据这位资深人士透露,之所以国债回购的欠库行为时有发生,是因为结算公司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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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制度上存在“漏洞”的缘故。他介绍说,长期以来在国债回购业务中,结算公司一直是按券商的席位来清算的,即只要在同一券商同一席位上托管的国债是不分你我的。举例来说,A投资者拥有的国债完全可能被B投资者用于融资回购时作为质押券,而显然在现券市场上,结算公司无权要求A投资者不能出售其自己的国债,现券出售和融资回购并举就会发生欠库。

  “其实在业内这早就是公开的‘秘密’,好些券商的‘爆仓’和挪用客户保证金均源于此。”该人士表示,原先结算公司只能靠诸券商的自觉来维系其正常的交收制度,“书面通知”这种手段太弱,就是有少数券商不自觉,如今强行变卖违约机构待处分证券的手段要强硬得多!

  然而,记者注意到强行变卖违约机构的待处分证券在法律方面还存在空白点。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的徐晨律师也认为,这样做似乎缺乏法律依据。她表示,至少在个人的纠纷中,当A欠B的款项时,B是无权处置A用于质押的证券的,因为B不拥有所有权,当由法院出面解决,最终仍将以现金的形式归还给B。

  当记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管理部朱韵总监询问时,她表示,不存在变卖证券的举措以前没有而现在有的问题。她说:“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一个结算部门,所有的股票和国债都是通过它清算和结算的,以前国债市场相对较为稳定,所以这个问题就显得不够突出。”

  招商证券的注册分析师李鹏程认为,强行变卖违约机构的待处分证券固然是一种手段,然而从交收制度上堵住上述“漏洞”才是彻底解决回购欠库问题的根本。客户存入券商处的保证金可以由第三方来监管,客户托管在券商席位上的国债也同样需要有人来监管。(记者 薄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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