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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配套规则框架已定 为产品创新预留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9日 09:21 四川金融投资报

  6月1日起三部法规将一并实施

  本报讯 据权威人士透露,为配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监管部门正加紧制定相应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据悉,作为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这样,基金法配套办法的大体框架已初步确定,并将在修改完善后于今年6月1日起与《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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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开始实施。

  业内人士透露,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运作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监管部门认真总结了6年多来基金市场发展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借鉴了国外成熟市场经验。例如,取消了基金资产的80%必须投资于股票、债券,20%必须投资于国债等规定,明确了基金非现金资产的65%应投资于名称所显示的内容,这为基金产品的创新预留了发展空间。同时,增加了禁止在规定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之外进行基金申购、赎回以及禁止关联交易等内容。

  另外,《基金法》对基金财产的法律地位做出不同以往的规定,相关的基金成立程序也变为基金财产备案程序。为此,《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运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募集备案程序做了相关规定,并针对资金信托等带有私募性质金融产品的具体情况,将基金持有人人数最低要求从原来的100人提高到200人。

  令人关注的是,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将得到规范。根据征求意见稿,《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保留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基金应当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收益、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90%的规定。此外,针对目前开放式基金分红随意性较大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每季度分红不得超过一次。

  为配合《基金法》的实施,监管部门还同时着手制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其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办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等方面内容。

  据了解,监管部门将在基金销售中突出三方面的监管重点:非法挪用投资人资金、误导投资人和在宣传等方面进行恶性竞争,并针对这三个方面分别制定了行为规范与监管措施。同时,基金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将保护投资人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投资人,不得有虚假承诺和损害投资人权益的行为。

  另外,考虑到市场未来可能出现新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一方面对《基金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另一方面对目前没有实践经验的做法仅做原则性规定,避免因不合理的规定限制基金销售市场的发展空间。

  (刘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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