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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几个解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 04:45 人民网-市场报

  《基金会管理条例》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设立基金会“门槛”提高。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今后设立基金会的“门槛”提高:成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能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比1988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10万元注册基金提高了一大步。《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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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而且,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与1988年开始施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规定的基金会组织机构更加规范。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今后将不能兼任基金会的主要领导职务;同样,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针对基金会的组织机构,《条例》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基金会不得“假公济私”。《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规定,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另外,基金会还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

  (齐中熙)

  《市场报》 (2004年03月23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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