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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企业债条例窥秘 市政建设筹资将归入企业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 09:14 中国经济时报

  修订后的企业债管理条例可能即将出台,这次修订之所以屡屡“搁浅”,是因为人们对一些问题存在争议,如:市政债应否归入企业债?应由哪个部门监管?是否还应有规模控制?

  这一次,修订后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能真的快要出台了。自2001年以来,这一令业界翘首企盼的新条例始终处在一种“即将出台”的传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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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体改所研究员张海鱼博士是最早呼吁发展我国债券市场的专家之一,近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他证实若无意外新条例在今年内肯定会出台,并就新条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变化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当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规模较小,事实上每年只有一些大型国企才能获准发债,而在成熟资本市场企业债券融资额往往是股票融资额的数倍。出现这一现象主要和我国对企业发行债券的严格管理有关,而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则体现了放宽管理、促进企业债市发展的政策意图。张海鱼介绍,新的管理条例之所以多年来难以出台,主要是人们对一些关键问题争论较大。而现在看来新条例可能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出现变化:一是债券的利率,原先的规定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而新条例将有更为市场化的规定;二是发债主体将由大中型国企扩展到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甚至提出市政建设也可以发行企业债;三是国家发改委可能也会组建一个像证监会那样的发审委员会,对发债企业进行审核,与此同时每年还是会有规模控制。

  据说新条例把对发债主体的规定延伸为“具有企业法人性质的团体”,这就为市政建设通过企业债筹资预留了空间。对于将市政建设筹资归入企业债范畴,张海鱼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市政建设所发的债券属于地方政府债性质,和企业债还是不太一样:企业债是用将来的利润去偿还,而市政建设提供的是公共品,很难通过收费来盈利,所筹资金要用将来的财政收入去还。从风险上看,张海鱼认为市政债未必比真正的企业债风险低,因为企业到最后如果还不了债还可以破产清算,而在我国对地方政府是不可能破产清算的,目前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发债,如果严格按照预算,很可能还不了的债务就是还不了,风险真是很大。鉴于市政建设债券在主体审查、风险评价、市政公司和地方财政间的联系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应该单独管理而不是归入企业债。

  企业债新条例的屡屡“搁浅”据说还与各部门对监管权的争夺有关。当前企业债由三家部委分头监管:国家发改委管发行主体的审批、央行审核利率、证监会管上市交易的债券,其中国家发改委承担主要的管理职能,条例修订也由发改委牵头进行。对这种管理模式,张海鱼认为是不妥当的,企业债券本应由证监会统一监管。“虽然我是发改委的,我也认为由发改委管不太合适。”张海鱼说,债券本来是证券的一种,应该成为资本市场的一个工具,由证监会管可以实现对几个证券品种的配合监管,比如一家公司既发股票又发债券,监管部门对它就可以有全面的了解。而且因此前曾监管过可转债和挂牌交易的企业债,证监会对债券监管实际上是有经验的。对于发债规模控制,张海鱼也认为最好能放开,因为有了限制就不是一个充分的市场了。关键应是看发债企业够不够格、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准确,在这基础上进行核准就行了。由于固定收益类证券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的损失较小,问题只在于还款能力,所以对债券的监管可以比股票宽松,而且应区分不同的期限,期限越短的监管可以越宽。

  张海鱼说自己早在1995年就提出应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当时的理由是在我国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发行股票对企业是缺乏约束力的,而债券由于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因此对企业有较大的约束作用。而今,呼吁债市发展又有了一个新的理由,即资本市场从战略上应协调发展,股市和债市规模应有一个合理的比例。对于新条例出台后的发行规模,张海鱼估计前一两年变化不会太大,每年大约在400-500亿元,以后可能会逐年上升。张海鱼认为,现在应该注意的是不能一说发展债券融资大家就一哄而上都去“跑债”、把债券作为获得资金的一个手段,而应真正从企业发展和治理结构的角度来决定是否发债。

  本报记者 黎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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