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与柳州市大力服务公司(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装卸服务协议》。
交易价格:根据本公司的产品品类,以市场价格确定装卸服务的收费标准。
关联人回避事宜: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此关联交易议案,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关联董事吴铭爵、廖能成、苏东升、马朝梅在审议和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本项关联交易将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产品销售运输过程中,原不直接向客户提供装卸服务,而一直由柳州市大力服务公司提供,本公司产品销售货款也不包括装卸、仓储等相关费用,装卸(灌装)业务费用由客户向柳州市大力服务公司支付。
现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应税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之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同时符合下例条件的项目除外: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本公司产品销售运输过程中的装卸(灌装)费用已构成价外费用,应根据税法规定比照产品税率计交增值税。
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公司决定自2004年开始,将装卸(灌装)等费用款项并入货款项目一并开具销货发票并按产品税率计缴增值税,产品装卸(灌装)费用由本公司向客户直接收取,而柳州市大力服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装卸(灌装)服务的费费直接向本公司收取。
柳州市大力服务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此项关联交易金额每年约350万元,占本公司产品销售运输过程中装卸(灌装)业务的100%。
2004年2月12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柳州市大力服务公司签订了《装卸服务协议》。本项关联交易金额每年约350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
柳州市大力服务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该公司系1994年4月5日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注册地址:柳州市北鹊路67号,法定代表人黄仪彬,经营范围:装卸服务,仓储服务,代办运输服务,蓬布租赁。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柳州市大力服务公司签署的《装卸服务协议》的标的为柳州市大力服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产品装卸(灌装)服务。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根据本公司与柳州市大力服务公司签署的《装卸服务协议》,柳州市大力服务公司根据本公司的货物品类、运量和运输特点合理地配备人力和装卸机械,提供装卸(灌装)服务,本公司在装卸(灌装)业务完结之日后30天内,向柳州市大力服务公司支付该笔业务款项。协议期限为二年,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次交易关联价格:根据本公司的产品品类,以市场价格确定装卸服务的收费标准。关联交易价格与向客户收取的标准一致。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关联交易将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交易的协议签署、执行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是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的,交易价格根据本公司的产品品类,以市场价格确定装卸服务的收费标准,与向客户收取的标准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同业竞争的情况。并认为:本项关联交易将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柳州市大力服务公司签署的《装卸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2月16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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