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仅剩半年多时间,现行基金法规亟待修改完善
□本报记者唐健
距离《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还有半年多的时间,这部大法对基金业将产生何种影响是当前业内的热门话题,而加快对现行法规的修改完善也已成为业界共识。与此同时,还有
哪些条款需要相关部门做进一步的解释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业内人士预测,开放式基金设立的总份额和基金投资范围修改的可能性很大。基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基金即可成立。而2000年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设立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开放式基金方可成立。业内人士分析,基金法没有具体规定开放式基金最低募集总份额,给《试点办法》留下了修改的空间。《试点办法》中规定的2亿元净销售额其实并没有具体根据,经过这些年开放式基金的实践,2亿元的总额可能偏高,一些基金在设立之初并不一定很高,但可以慢慢发展,扩大规模。
而基金投资范围需要修改已经成为业内的共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这一规定使纯股票基金和其他债券品种的基金的出现成为不可能。而刚刚出台的基金法,对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没有具体限制,只是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基金法在为现行法规留下完善空间的同时,也给业内留下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和统一看法的问题。例如,基金法仅对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交易作出规定。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那么开放式基金有没有上市的可能?交易所交易基金会不会与基金法产生冲突?有业内人士认为,基金法未明确禁止开放式基金不得上市交易,这就为其留下了发展空间,正如开放式基金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一样。
关于基金不得从事的投资活动中,“不得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和“不得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两项条款引起了部分业内人士的注意。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券商和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上市和今后券商发债的展开,基金投资将受到相当多的限制,特别是指数基金投资可能遭遇尴尬。比如,中信证券是180指数基金的成份股也是新华富时A200的成份股,那么以中信证券为控股股东的中信基金公司是否就不能设立以180指数或新华富时A200为跟踪标的的指数基金,否则就有违反基金法的可能呢?同样的,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是不是不能成为指数基金的托管银行?而其他基金只要选择这两家上市银行为托管行,就不得投资这两只业绩优良的银行股?因此,业内人士认为,在明年6月份基金法正式实施前,相关部门应该对此进行进一步解释。(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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