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李箐/文
如果不出意外,《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在本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审,并正式通过。
咨询公司可做主发起人
“与二审稿相比,最终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有一项重大的改变,就是对于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资格降低了门槛。”《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的一位人士说。
按照今年6月份的二审稿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资信,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同时,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这一限制使得其他类型的企业不能成为主要发起人。
在基金业发展初期制定较高进入门槛,让优秀证券公司率先进入基金业,有利于基金业初期的稳健发展。然而,由于证券市场在近几年发生了较大变化及基金业进入发展新阶段,证券公司近两年盈利不佳,甚至在去年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证券公司的盈利状况已经难以充分反映公司经营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对基金主发起人的资格限定就有些作茧自缚的味道。
“这次关于基金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资格放宽,就是考虑到现在的市场环境,同时希望能够扩大基金公司股东的范围,”起草小组的人士说,“当然这个放宽的主要发起人资格也是有限制的。”
据了解,《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将对咨询公司的资格作出限定。“咨询公司的主要股东要具有金融行业的背景和经营经验,并不是随便一个公司注册成立一个咨询公司就可以的,”起草小组的人士解释说,“同时对于咨询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有限制,要求3亿元以上。”
“这种进入门槛的降低肯定有利有弊,放宽基金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资格肯定有利于基金业的发展,但是这种放宽会不会带来经营风险,会给基金公司的公司内部治理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还有待市场的结论,”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监管层肯定也担心会出现问题,因此没有全面放开,而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放开。”
回避融资话题
早在今年6月底对基金法草案进行二审的时候,是否允许开放式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问题就成为争议最大的焦点。《证券投资基金法》二审稿中规定:“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此条规定一经提出,市场上的争论很多。反对的观点认为,我国对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如果允许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短期融资,将可能会导致银行资金违规入市,从而带来金融风险。另外,对于可能出现的赎回压力,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家理财的公司,理应有充分的财务准备和应对措施。如果基金连支付赎回的能力都没有了,说明经营情况已经非常糟糕,这时候通过银行融资来支撑,对银行来说风险非常大。
而持支持意见的观点则认为,基金法的制定首先要注意有前瞻性,虽然我国目前还是分业经营,但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而根据外国混业经营的现状,允许开放式基金进行短期融资是最起码的行为。如果是因为短期融资会给银行带来风险而主张不把它写进法律的话,那么不允许短期融资而造成的风险也许更大。
来自《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小组的消息说,因为基金进行短期融资的问题涉及很多部门,虽然问题非常重要,但是考虑到基金公司长期的操作空间,因此在这次的立法中回避了这个问题。
“回避的做法实际上是既不允许也不反对,因此这中间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间,监管机构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再明确。”一位基金经理分析说。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主任孙杰说:“基金立法要从制度上给基金业的发展留有空间。”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正在紧锣密鼓地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做准备。“我们需要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生效之前把所有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全部修改一遍,而按照明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行政许可法》,所有的通知、办法、规定等文件也必须进行整理升格。”中国证监会基金部的人士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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