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议多时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即将在数日后提交全国人大三审。该草案一旦通过,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将有法可依。正因如此,部分业内人士日前希望,在目前尚存在争议的条款上,立法部门尽可能放松对基金业创新的限制,使基金法能够在较长的时间里保持稳定。
基金创新瓶颈何在
自从全国人大对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二审以来,参与各方透露的信息显示,由于各方对草案存在的分歧正不断缩小,因此本月进行基金法三审时顺利通过的可能性极大。在国内证券投资基金数量与日俱增,品种日益繁多,基金业创新明显加快的背景下,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业创新所能认可的限度,将决定中国基金业今后一段时间发展的前景。也正因如此,参与基金法调研的基金公司业内人士希望,基金法在立法中对仍存在争议的部分内容能够从轻处置,不要以目前不完备的市场状况约束基金业创新的需要。
据了解,随着新的基金公司纷纷成立,各具特色的产品也层出不穷。例如除传统的股票和债券基金外,指数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也纷纷登台亮相。各基金公司争相研究新的基金品种。基金业创新的冲动始终在政策允许的边缘寻求突破。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在调研中,众多基金公司抓住机会,表达了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愿望,以促进创新和发展。据了解,除了此前市场已经广泛关注的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召集持有人大会比例等方面的规定外,有关基金之间互相买卖、关联交易等禁止性条款,未能引起业界共鸣。业内人士建议,对此类业务的立法规范,不宜过细,应留给相关的主管部门来规范,以利于基金业日后的创新努力。
据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二审稿中规定了基金资产不得“买卖或者申购其他基金份额”。部分业内人士认为,作为投资工具,基金本身的目的是为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只要有投资价值,就不应该限制其投资范围。出于防止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的考虑,应该禁止基金投资于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但对投资于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应该允许。据介绍,国际市场存在“基金中的基金”,即不同基金购买非同一管理人基金。随着国内基金业的发展,国内市场今后有可能出现类似的投资需求。基金公司也会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尝试推出“基金中的基金”。如果基金法禁止此种行为,则必将影响到基金业日后的创新努力。为防止“基金中的基金”出现损害投资者利益、操纵市场的情况出现,业内人士建议可以从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的角度着手,使之能够在阳光下运作。
属于基金关联交易内容的还包括基金财产不得投资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的规定,以及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或承销的证券的规定。
投资者保护不容忽视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集团化发展已经表现在银行、上市公司、券商、基金等实体中。中国股票市场以“系”相称的金融集团投资领域广阔,相当多的产业利润丰厚。特别是有关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不能投资的条款,极大限制了基金的投资领域。因为目前基金公司股东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而券商的一大主业即是股票承销。其中不乏确有良好回报的股票。如果照此执行,则现有的基金公司所能投资的股票可能连一半也没有,不利于为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业内人士建议,在法律中放松对此投资行为限制的同时,可以利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内幕交易来保护投资者利益。
属于基金业创新领域重要内容的基金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也引起业内关注。据了解,草案虽没有对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做出规定,但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其业务限于“基金管理业务”和“发行设立基金”。随着社保基金委托基金公司管理,资产委托管理业务已经成为基金公司业务拓展的新范围,因此淡化对基金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也被认为有助于基金业进一步创新。
据了解,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工作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但业内人士始终担心立法如果过于严苛,可能对今后的基金业发展构成不利影响。例如《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实施距今不足5年,已经被认为制约证券业发展,在关键部分面临较大幅度修改。与证券法立法处于恶劣的国际金融环境类似,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过程中也见证了新兴市场出现的一些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如何超越现在基金业存在的问题,具有前瞻性的立法,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基金法出台后的稳定性,规范基金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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