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次统一适用“生态公益岗位劳务代偿工作机制”

​江苏:首次统一适用“生态公益岗位劳务代偿工作机制”
2022年06月22日 16:01 媒体滚动

6月21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召开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磋商会。磋商会围绕污染企业是否适用劳务代偿、如何开展劳务代偿、如何验收劳务成果等重点开展研讨。

今年以来,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与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宁分局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履行难问题联合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新方式,率先在全省探索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案件中开展生态公益岗位劳务代偿工作机制。

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案件,对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部分民事责任,由多方共同参与确定劳务代偿的方式、时间等内容,并对劳务代偿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估,保证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让赔偿义务人切实以劳务代偿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磋商会上,公司代表表示:“国家一直在强调生态环境保护,我们因为法律意识不足,也是出于侥幸心理,违反规定污染了环境。这次磋商会议,不仅让我们认识到污染的严重性,知道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给我们提供了一次补偿的机会,以劳务代偿的形式弥补部分民事过错。以后我们公司运行就知道了法律界线”

“我们基于保障企业平稳运行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双重考量,以从事生态公益岗位履行部分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又能通过生态公益岗位实现生态环境功能的修复,竭力帮助生态环境损害人从‘破坏者’向‘守护者’的角色转变。我们相信,这样的惩处对企业和行业也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天宁区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周菁讲到。

“执法、司法机关共同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新模式,通过评估设置公益岗位,并由多方监督,保证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让污染人切实履行生态环境责任,既让污染企业承担了相应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又让企业平稳运行,是执法、司法温度的体现。”天宁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小中认为,以协作机制为起点,推动劳务代偿等生态修复制度,“谁破坏谁修复”,是一条生态保护的优解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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