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甘肃省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2021年09月17日 14: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标题:甘肃省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省张掖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高台县洁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洮河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0号车用柴油案

2020年11月24日,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委托处理通知,对高台县洁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洮河加油站销售多环芳烃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调查处理。经查,2020年7月17日,当事人购进该批0号车用柴油 6.98吨(8359L),购进价格4650元/吨,销售单价4.86元/L,违法所得0.82万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标准0号车用柴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82万元,罚款11.3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李海涛无照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案

2021年3月16日,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李海涛无照销售车用柴油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对其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执法抽样。经检验,产品硫含量、闪点及运动黏度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规定。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29.86吨,销售27.19吨,剩余2.66吨,共计销售金额14.59万元。当事人无证无照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59万元,没收销售的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2.66吨,罚款7.9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李璋、张吉浩涉嫌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和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白酒案

根据举报,张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李璋和张吉浩顶账白酒相关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张吉浩购进来路不明白酒500箱(规格:6瓶/箱,购进价格:60元/瓶),顶帐销售给李璋。李璋又以每瓶150元的价格顶帐销售880瓶,共计13.2万元。涉案产品外包装封签显示“亳州市老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包装标示:“内部专供”“内部用酒”“不得外销”等字样,未标注产品相关信息。经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该批顶帐酒不是封签所显示企业的产品。李璋和张吉浩涉嫌存在经营冒用他人厂名、标签标示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白酒的违法行为。由于涉案产品金额较大,李璋和张吉浩顶账销售白酒行为涉嫌犯罪。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

四、临泽县张记西北特产超市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手撕藏牦牛肉案

2021年6月18日,张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临泽县张记西北特产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遥远的雪山牌五香味手撕藏牦牛肉”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执法人员随机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动物源性成分检出牛源性,未检出牦牛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遥远的雪山牌五香味手撕藏牦牛肉”10 kg,销售价格 236元/kg,货值金额2360元;召回1.5kg,违法所得2006元。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手撕藏牦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手撕藏牦牛肉1.5kg,没收违法所得2006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甘州区藏狼品特产经销中心未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牛肉粒案

2021年7月6日,张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张掖市甘州区藏狼品特产经销中心进行检查时,在该店食品销售货架上发现3袋“牛肉粒”,透明包装仅标示“牛肉粒”字样,无厂名、厂址、成分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牛肉粒”供货者资质、生产厂家资质和出厂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经营标签无厂名、厂址、净含量、成分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牛肉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至(八)项的规定,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0元,没收牛肉粒5.5kg,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张掖市新乐石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1年3月3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张掖市新乐石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张掖市新乐石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站收费系统显示气瓶充装数量与手写充装台账记录上显示充装气瓶数量不一致。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张淑红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2021年5月6日,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存放有举报的相关白酒“53%vol飞天茅台酒”2瓶、53%vol五星茅台酒2瓶、“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1瓶、2008年12月18日生产的“茅台内供酒”3瓶,货值1.2万元。经执法人员与上述产品标识的生产企业联系,初步辨认该批产品均不是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现场对上述产品依法扣押。经委托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涉嫌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2021年4月9日、15日,当事人共销售给举报人53%vol飞天茅台酒24瓶,销售金额6.48万元。经委托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举报人所购的“53%vol飞天茅台酒”实物进行鉴定,涉嫌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涉案金额已超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八、张掖市甘州区甜啦啦饮品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未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登记管理制度案。

2021年6月22日,张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张掖市甘州区甜啦啦饮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饮品加工制作区冷藏柜内有一袋已经开封使用的糖蜜芦荟酱超过保质期。同时,在做餐台原料架原料盒内发现已经开封投入待用的同款糖蜜芦荟酱。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的糖蜜芦荟酱加工制作、销售“晶风玉露”果茶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三)项、第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79元,没收糖蜜芦荟酱3674g,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甘肃省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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