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设立县级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积极探索设立县级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2021年01月27日 04:37 检察日报

原标题:积极探索设立县级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近年来,我院紧盯公益损害问题,扎实开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工作,并在全市率先探索设立了县级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建立配套管理使用办法,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有效解决了公益诉讼资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问题,相关经验做法被省院转发推广。

  坚持统筹谋划,搞好顶层设计。我们制定了《公益诉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公益诉讼资金账户运行制度。一是明确资金来源。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部署安排,明确了公益诉讼资金的5个来源,即环境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及其他领域人民法院判决的相关赔偿资金或者行政机关追回的相关资金。二是明确使用范围。公益诉讼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公益损害赔偿和案件检验、鉴定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三是明确运行流程。公益诉讼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财政局根据公益诉讼资金缴库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县法院判决后,承担受损公益修复职责的主体持生效裁判文书、修复公益合理支出等相关票据,向县检察院提出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由县检察院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案件及受损公益修复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后再由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全流程管理机制确保收得明白、用得清楚。一是建立编码化执收机制。通过设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科目、增加新的执收编码,将资金收缴国库。根据执收编码能够清楚看出该款项所对应的领域、金额等相关信息,提高了公益诉讼资金执收的精准性。二是建立联动式审核机制。修复主体申请使用资金时,要填写《公益诉讼资金使用申请表》,由检察机关审核资金用途,由受损公益主管部门审核修复情况,由财政局在检察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资金,实现了“一表申请、联动审核”。三是建立立体监督机制,做到“三个纳入”,即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依法纳入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监督范围,纳入政务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纳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项检查内容,实施全方位监督。

  聚焦结果导向,发挥惠民作用。一是助力营造绿水青山。我们聚焦生态损害处理处罚易、修复恢复难的问题,办理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件,将执收的赔偿金全部用于生态修复。二是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如王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判处王某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的基础上,还判处其在主流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400元、退缴赃款240元,加强了震慑效应。三是探索公益诉讼和解制度,在公益侵害人将生态赔偿金缴纳至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后,允许其与公益代表方达成和解协议,既实现了维护公益的办案目的,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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