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编|“生物识别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仍需细化

人格权编|“生物识别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仍需细化
2020年12月31日 12:49 界面新闻

原标题:人格权编|“生物识别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处理规范仍需细化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高佳 王飞翔

编辑 | 翟瑞民

2019年10月17日,郭兵收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发来的短信通知:“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

在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任教的郭兵多年来持续关注研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问题。他意识到,人脸识别收集的面部特征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对其收集和利用不规范极易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在与杭州动物世界协商退卡无果后,郭兵选择了诉讼的方式,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这一案件也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

“人脸识别技术确实可能带来便利,但它同时潜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郭兵向界面新闻解释他提起诉讼的原因,“人脸识别技术是非接触性的技术,当受害者的面部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时,很有可能受害者本人并不知情,它带来的风险也有不可控性。”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尤其是视觉识别技术最为成熟,应用落地最为广泛。从机场、高铁站到酒店、银行,再到刷脸支付、刷脸门禁,人脸识别从少数有限场景已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社会现象作出回应,人格权编中以专章形式专门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规范及要求。对于个人信息的范围,民法典以列举的方式,将“生物识别信息”明确纳入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中,除此之外,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信息也被纳入其中。

“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被纳入到个人信息的范畴,适应了目前互联网技术和生物识别技术发展的现实需求,有利于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

民法典颁行前,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这个界限实际上并不清楚。”王叶刚说。这一界限不清会导致个人主张权利面临举证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民法典在明确个人信息概念之外,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即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不过,对于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如何更好发挥作用,郭兵认为,有关法律都没有明确条款涉及个人信息进处理的具体规范。因此在遇到具体案件时,仍可能产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其规定的是最为基本的民事法律规则,在规范人脸识别这一具体问题方面,民法典的规则是相对宏观的、粗线条的,其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框架,但具体规则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王叶刚认为,这也是目前人脸识别技术运用泛滥的一项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单靠宏观的法律规则可能是不够的,还需要将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则进行进一步细化。

律法辑要: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这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没有先例。人格权编置于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之后,对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同时,对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也进行了相应确认和保障。

人格权独立成编,核心诉求是对“人”的保护。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人的隐私增加了暴露的风险,“人肉搜索”“AI换脸”等现象层出不穷。对“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对“生物识别信息”这类新型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都能清楚地找到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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