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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宏观调控应注意研究法律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9日 21:21 中国青年报

  记者 崔丽 实习生 蒋昕捷

  本报北京11月28日电

  今天,由中央财经大学主办的主题为“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中国财经法律论坛,成为财经法学界的一次盛会。

  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分别都作了讲演,题目很有意思,分别是“经济学视野中的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法学视野中的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的演讲。

  吴敬琏:完善宏观调控的重中之重在于政府职能法治化

  宏观调控是一个市场经济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资源配置由市场进行。目前,在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不排除行政手段,但应当避免过分依赖。

  政府的调控职能,要由法律来界定、来调整各个行政部门的职权划分。

  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情况下,不能使用一个越位的行政权力去纠正另一个越位的行政权力。这样会造成权力配置的混乱。很多纠纷和事件提出了一个问题,政府有无权力决定价格、收费等事项?如证监会的职能主要是监管上市公司是否合规,但它实际上很大程度上管着股价,以至股市一跌,股民就骂证监会。这种政府权力的模糊定位,也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给政府部门的工作带来被动。

  江平:宏观调控的法学命题是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与界限

  中国已进入WTO大门,但里面还有许多迷宫。为什么美国、欧盟等国家不承认我们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涉及如何理解市场经济的问题。

  我认为,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问题,应明确以下几个关系: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权利是基础,限制公权力是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应得到充分的、全面的保护,而不能动用过多的政府公权力来加以剥夺和限制。如政府履行对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侵权行为的管理职能,正是为了保障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二、解决国家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度”,需要政府的统一的法律准绳,而不仅仅是个案的批准,否则就会失去透明的、明确的尺度。

  三、在宏观调控方式上,公权干预私权的方式应有更明确的规定,包括确定权限范围、程序化、公开透明、提供公权力侵害的救济手段,包括完善司法审查机制和必要的宪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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