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言刑名 铸鼎余心--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瞻实录(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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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 15:51 新浪财经 | |||||||||
陈瑞华: 很高兴参加这次论坛,也感谢法大准律师协会对我的邀请。刚才田律师站在一个大律师的角度,宏观地陈述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他更多的谈到了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制度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各位有兴趣的话可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刑事诉讼法九六年修改后,在国际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很多西方国家领导人称赞我国制定了一部在某些方面“具有重大进步意义的刑诉法”。但在它颁布后刚刚八年,又要做大规模的修改。象刑诉法这样重大的法律,不过七八年的时间暴露出这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反思:为什么?是九六年刑诉法修改超前了?落后了?还是它没有解决中国的问题? 我记得2000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对刑诉法进行司法检查,向学者征求意见,列出刑诉法的四大问题,第一个就是刑讯逼供问题。第二个就是超期羁押。一直到去年,超期羁押又达到了一个顶峰,广西玉林谢洪武案件,从74年被抓,一直关了28年。去年非典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治理超期羁押的运动,到去年年底这个问题被认为解决了。但近两个月又死灰复燃。第三个就是田律师刚才提到的律师权益保障问题,根据全国律师协会有据可查的数据,从九六年至今,三百多名律师因各种活动锒铛入狱,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有人称三百零六条为悬在律师业头上的一把剑,它成为少部分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任意追查律师责任的法律手段。第四个是在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问题。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由监狱提出建议,法院做裁定,不开庭、不听证,不做基本控辩,是一个秘密的黑箱操作过程,这里面隐藏了多少司法腐败。为什么今天这么多老百姓希望把罪该万死的人立刻正法?道理有很多,最基本的只有一条,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无期徒刑! 现在提刑诉法修改一个大的背景是什么?刑诉法实施以来,大量的问题产生而且解决不了。中国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进程,出现了“瓶颈效应”,已经到了最关键的时刻。 大家有兴趣可以了解最近的中国司法改革动向。从去年五月中共中央成立司法体制改革委员会以来,去年下半年一度出现了司法改革的高潮。当时讨论的热点是要不要构建三审终审制,最高人民法院要不要在全国设六所分院,是否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中剥离出来等。其中有一个劳动教养问题。劳动教养是对情节没有构成犯罪的人的处罚,其惩罚期限竟可以达到三年。从最近五年来,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应该取消劳教或换成轻微违法行为的矫正,但今年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据说仍把劳教列为公安机关合法处罚手段之一。所以今年我们发现,司法改革已经进行不下去,稍微动一动就会触及公检法司等机关的权力分配。到现在司法改革能真正走上议事日程的就是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 今天司法体制不改革,刑事诉讼法修改寸步难行。我举几个例子,刚才田律师说到律师辩护制度问题。今天中国律师在侦查阶段阅卷难、会见难、调查难,难在何处?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审判前没有中立的第三方,律师只能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也就是控方申请会见阅卷。你让律师向和自己对立的控方申请,这不是与虎谋皮吗?没有司法审查机制怎么维护律师权利?再看第二个例子,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通过,最大的意义就是行政处罚行为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轨道,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今天行政诉讼无论怎样步履维艰,毕竟有一个司法救济的途径。公安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它的拘留、逮捕、扣押行为比行政行为剥夺人的权力更严重,但是竟然没有司法审查机制。所以我说今天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侦查公诉行为的司法审查面临着瓶颈效应。我称整个刑事诉讼法为不可诉的刑事诉讼法,因为它不存在一个途径,把侦查行为、检查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领域。这种司法审查往前走几步就是违宪审查,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司法审查机制,一个国家机关触犯宪法就会没有后果!我们再举个例子,中国现在的两审终审制度,我的基本评价是两点:第一点,第一审,名存实亡!惨不忍睹!摘要式宣读案卷笔录,百分之九十九证人不出庭,同案被告人不出庭,被害人不出庭,念念笔录一上午就杀一个人!看中国的二审百分之九十以上不开庭,会见被告,提讯一下,阅阅卷,就解决了!整个审判只是对侦查的一种延续和确认,公检法彻底走向利益共同体,这种情况下能搞什么再审制度改革?如果第一审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部审查,把大量的冤假错案拖到二审,二审不开庭再拖到再审,怎么修改再审制度也没用。全世界的再审都是例外,不可能成为一般的程序。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们可以发现改革的任务之大,困难之大。所以我的基本观点就是,今天的司法体制不改,刑诉法的再修改将步履维艰。 刑诉法修改目前讨论到的大问题有这么几个。第一个,是建立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构建了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证据规则就是游戏规则,一个民事审判有游戏规则,一个刑事审判竟然没有游戏规则!在实践中多少问题没有规范导致无法公平游戏:律师要求传唤一个证人出庭作证法官连理都不理就驳回!一个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做了一次有罪供诉后来做无数次翻供,法庭就以那一次供诉判决有罪!第二个,是刑讯逼供,警察刑讯逼供,检察官移送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检察院采纳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简直就是程序违法上的共犯,“公检法刑讯逼供一条龙”!再看我国的强制措施,我国羁押率是全世界之冠,不但剥夺人的自由,而且羁押时间太长导致法院不敢判无罪。山西某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十年来没有判过一个无罪。无罪推定在实践中实现不了,因为中国目前的强制措施、羁押制度真的到了需要修改的地步。看看我们的审判制度,证据未经过质证就直接被采纳成关键证据,我们的法院习惯于不开庭,这样的审判有何公正可言? 时间不多了,我就讲到这里。 田文昌: 我想给大家讲两个案例,希望大家受到启发。一个是通州的李爽侵占案。李爽和她的房地产商丈夫协议离婚,丈夫答应给她几百万财产,但钱要以其他方式从她丈夫的公司里拿出来。李爽以回扣的形式拿了二十五万,被她丈夫告发。李爽陈述种种情况说明公司的财产属她丈夫私人支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求法庭调查公司的帐目,但法庭以“与本案无关”为由三次驳回律师的请求,以侵占罪判了五年徒刑。无独有偶,这样的案子在大连有一个几乎同样的例子,几次重审,判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到五年,再到十年,最后判无罪,花了三年时间,当事人已在牢中关了三年,精神受到很大创伤。象这样通过司法机关的权力来实现个人的非法目的,而使被迫害者无处伸冤,这涉及体制改革的问题。在另一个案子中,所有证明被告人贪污罪的都不是原始数据,而是以大量的证人证言否定实际证明。这就说明,我们在具体办案当中,也足以反映出来我们刑诉法修改和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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