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言刑名 铸鼎余心--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瞻实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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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 15:51 新浪财经 | |||||||||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瞻大型论坛实录
中国政法大学校团委 中国政法大学社团联合会 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联合主办 论坛时间:2004年11月15日晚7点 嘉宾: 陈靖华 教授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 田文昌 律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冀祥德 博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嘉宾主持:刘桂明 《中国律师》杂志社主编,全国期刊协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常务理事。 到场来宾:观涛律师事务所 中国青年报 中青网《中国律师》杂志 《律师时代》杂志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首都经贸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北京法学教育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主持人: 2004年11月15日对我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日子,四年前的今天,《中国律师网》诞生了。今天我们要谈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是一个很难的话题。刑事诉讼法对我们律师来说到底有多难?做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到底有多难?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地”,在座的各位都是“基地分子”,今天有幸请来了几位专家,和各位“基地分子”交流一下。 所谓刑事诉讼法需要修改,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已经遇到了非常严重、关键的问题,尤其是对律师界。自1996年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回首这八年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是人权问题、程序问题、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四个方面。首先我们有请田文昌律师结合他的业务,谈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 田文昌: 谢谢主持人的开场白和大家的热情。 大家知道,96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最突出的进步在于律师的提前介入。从前律师在检察机关起诉之后才能接受委托,现在一次跨越了两个阶段,从侦查开始的四十八小时之内,律师就可以接受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个举措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史来说是一个飞跃式的进步,几乎接近了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水平。与此同时,进步太快又带来了相应的问题。由于中国缺乏此类经验,修改的同时,带来了一种必须制约律师在侦查阶段出现问题、妨碍侦查的认识,在这样的认识下,设定了许多“框”来控制律师。与此相联系,从律师的会见开始,在切实操作当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障碍。更严重的是,为了防止律师妨碍侦查,刑事诉讼法增加第三十八条,防止律师引诱证人做伪证。相应的,刑法增加了第三百零六条。于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整个状况,就出现了较之新法颁布前进一步退两步的现实情况。 由于立法经验不足,观念偏差,根本上是由于我们诉讼制度的合理体系还没有构建起来,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最强烈的呼吁,来自律师和学者,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什么地方?律师会见被告问题,调查取证问题,审查起诉阶段的材料卷宗问题,证人证据问题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比如说,律师有义务将其掌握的资料展示给被告人,而这种行为现在被定性为“泄密”,是触犯法律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认识偏差、立法上的不明确化,使这一切问题越来越严重。所以我说,从立法本身总体来看是进步的,但由于它不具有操作性以及立法过程中的隐患,在实践中出现了“进一步退两步”的非常可悲的现象。 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已经初步启动,提出了草案,在座的我们几位也参与了修改的研讨工作。这其中,争论和问题仍然存在,但我想,随着立法修改步伐的加快、讨论的深入,再修改与原来相比会有更大的进步。我希望同学们能通过我的介绍,能对背景有更多的了解。我的开场白到此结束。 主持人: 陈老师用一句非常直白的话概括了刑事诉讼法最大的问题,“进一步退两步”。这个说法非常形象。九六年刑事诉讼法刚修改后,博得国内外一片赞誉,进步是公认的。但高兴开场后,就是一桶冷水。 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来说,问题非常多。我们想听一听陈瑞华教授给我们说一说如何解决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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