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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联瑜:对《邮政法》修改的建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 11:34 《财经界》

  邮政的公共服务性质决定了普遍服务业务是邮政的基本业务,是必须办理并按照政府要求达到服务标准。邮政办理的其他商业性、竞争性业务,则应根据邮政网络能力、市场竞争力以及能否获利等因素考虑是否开办或采取相适应的经营方针,这些业务属于邮政非基本业务。两类业务的性质不同,应该采取不同的业务体制,业务发展战略和业务经营方针。

  1986年颁布的《邮政法》第十二条对邮政经营业务作如下表述: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

  (二)国内报刊发行;

  (三)邮政储蓄、邮政汇兑;

  (四)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合邮政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

  现在看来,此条的不足有二 :一是未提哪些业务是属于普遍服务业务;二是未区别普遍服务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的不同性质,笼统称“经营”。

  邮政“经营”普遍服务业务是国家赋予的一项重要任务,目的是保障人民的通信权利,特别是保障偏远农村地区的居民享有与城市居民同样的通信权利。这是邮政的基本职责;即使亏损也要办理,因此与“经营”的概念是不同的。欧洲一些国家的邮政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一方面政府给予普遍服务以财政补贴,另一方面邮政公司必须达到政府制定的普遍服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处以罚款。最近英国邮政监管委员会由于皇家邮政的普遍服务业务没有达到次日递92.5% 的时限要求,决定给予皇家邮政750万英镑的罚款。可以看出,普遍服务的性质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是截然不同的。

  邮政开办一些商业性、竞争性业务,是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能力,不承担普遍服务职责,必须考虑盈利。如不能盈利甚至亏损,就可以不办,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

  两类不同性质的业务应该实行不同的业务经营管理体制。普遍服务系统包括服务网点、邮路及邮件处理中心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是企业性质。财务实行统收统支,不考核利润、产生的亏损由政府给予补偿,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也由政府投资。商业服务系统则应该按照专业分别建立专业性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些公司使用邮政网要与中国邮政结算,其盈利的一部分弥补邮政普遍服务的亏损。

  另外,信件专营是国际惯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放开专营,但中国邮政实际专营权已被外经贸部5号令打破,如何收回?只有通过修改《邮政法》来解决。

  根据以上分析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1986年颁布的《邮政法》关于邮政经营业务的条款需作较大修改建议:

  一、应分别明确政府监管机构和邮政通信部门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把“邮政普遍服务”单设一章,有关内容集中表述,包括:

  ——邮政专营的重量。

  ——中国邮政通信部门必须承担国家规定的邮政普遍服务职责。

  ——邮政普遍服务的政府补偿机制。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价格形成机制。

  ——邮政普遍服务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标准由国家邮政监管机构制定,中国邮政遵照执行。

  ——其他有关普遍服务的内容。

  ——对于邮政开办商业性、竞争性业务可单列条款,业务范围不必统一限定,地方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办多种代办业务及延伸服务。1986年颁布的《邮政法》中“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适合邮政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内容应予删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给予中国邮政经营竞争性业务的自主经营权。

  鉴于中国邮政的行业性质问题,修改《邮政法》需要通盘考虑恰当的用词。如前所述,“企业”不能准确反映中国邮政的性质。事实上邮政并非纯企业,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按企业机制运作,这与纯企业完全按市场规律运作有很大差异,两者不能划等号。值得注意的是,“邮政企业”是一个通用名词,范围很宽,虽然国内还没有中国邮政以外的“邮政企业”,但是市场的逐步开放,已经出现了各国的邮政到别国去经营邮政业务的情况,如德国邮政已经到欧洲其他国家去经营邮政业务了,据说德国邮政也想到中国来开展业务,将来也不是没有可能。因此有必要使用“中国邮政”这个专用名词,以便具有明确的针对性。

  “中国邮政”即中国国家邮政,就像美国邮政(USPS)是美国国家邮政,英国皇家邮政是英国国家邮政一样,美国邮政法中专有一部分表述美国邮政总局组织机构的内容,针对性极强。不管将来邮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分离以后邮政服务机构具体叫什么名称,是中国邮政总局,或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但“中国邮政”作为专用名词能够代表中国的国家邮政,在世界上及邮联会员国之间也是通用的。

  与其将来要在《邮政法》的附则中解释“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及其分支机构”,不如在条款中直接使用“中国邮政”这一十分明确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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