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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效率与隐私保护 (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11:08 中国经济时报

  

  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法规应以金融效率优先

  我国征信立法,要学习先进国家的经验,也要适合我国国情。只有这样,才能建设高
效的征信体系,促进信用经济的发展。

  我国征信业发展应考虑的几个关系:第一,信用发展和征信立法的关系。我国经济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金融支持;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轨过程中,金融秩序紊乱状态严重影响着金融的健康发展。目前金融风险已成为我国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潜在威胁。第二,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关系。这是征信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在我国,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信用意识普遍淡漠,逃债、废债、恶意欠债已成社会痼疾。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债务人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程度,贷款人多年来一直受到极其“不公平”待遇。第三,征信机构和借款人、信息提供者的关系。在我国,作为信息的提供者的银行为客户保密的制度已经演变成习惯,客户一般不担心银行泄密。由于社会诚信观念淡漠,中介机构失信现象太多,借款人担心征信机构泄漏其隐私,银行担心征信机构泄漏其商业秘密。这种认识阻碍着征信业的发展。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征信立法取向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金融效率优先。征信是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国立法的目的,应当将保障金融高效率,保障金融健康发展作为首要因素考虑,兼顾个人隐私保护。

  第二,保障贷款人方便、快捷、全面地获得借款人的数据。发展征信业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立法要为征信机构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从而使贷款人方便、快捷地获得其贷款人或准贷款人的全面数据,以正确评价他们的信用状况。这是保障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运作规定和处罚条文“双明确”,为监管创造条件。避免征信机构侵犯借款人和信息提供者的合理权益,不应过多限制征信机构收集和使用数据的范围,而应当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管理。首先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防止过度竞争造成市场混乱,引起对借款人利益的侵害;其次,法律应明确规定数据采集和使用的方式和程序,明确违犯规定的处罚条文,并依法监管征信机构,规范征信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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