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效率与隐私保护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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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11:08 中国经济时报 | ||||||||
国际比较:征信立法的目的决定征信业效率 由于文化背景不同,世界各国征信立法目的存在差异。一是以欧盟国家为代表的个人
征信立法目的的差异,决定了立法处理征信与个人隐私关系具体规定的区别。 首先,区别在数据收集和使用的条件。欧盟《指引》要求除了数据主体参与的合同等及少数特殊情形,处理数据即对数据的收集、使用等需数据主体(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并要求数据管理者(如征信机构、政府机构)收集、披露数据时必须通知数据主体。英国规定,一个人有权要求个人数据处理的停止或不开始,以防止数据处理可能对他们或别人造成损害或痛苦。与欧洲不同,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没有规定征信机构收集数据需征得数据主体同意的义务。美国2001年生效的《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是适应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中关联公司的信息共享制定的,该法规定金融机构(不是征信机构)与第三者共享消费者信用信息,要告知消费者,但30日内消费者没有表示不同意,则金融机构有权与第三者共享或出售这些信息。但这一规定不适用“防止实际或潜在欺诈之必需的情况”。如上述,欧盟征信法律较多倾向于保护个人隐私,收集、使用条件规定偏严,必然会加大了征信成本,也有可能使征信机构失去一部分信息。 其次,区别在数据收集和使用宽窄程度。欧洲国家规定相对严格,美国相对宽松。欧盟《指引》规定,征信的管理者处理数据应当确保要出于具体、明确和合法的目的,目的要适当、有关和不过分等,将数据的处理基本限定在交易契约签订和维持过程。而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没有对数据收集范围进行限制。在数据使用方面,美国规定信用报告的基本用途是,数据主体发起的信用和商业交易、债务风险评估,雇用目的,领取执照、福利的资格认定等,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目的即可提供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内容只有简单的限制,不准将规定期限已满10年的破产纪录,已满7年的司法、欠税、欠账等记录纳入报告。但是,大额信用交易和高薪人员不良记录又不被此规定宽宥。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对于非由消费者提议的,不涉及债权债务的部分交易信息,消费者可声明不同意披露,但有效期为2年。 数据收集和使用宽窄的差异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对于征信中的敏感数据的规定,欧盟的《指引》对于种族背景、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健康状况和性生活等数据收集和使用有严格规定,要求在官方的控制下或在国家法律保障下处理;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中没有对敏感数据的表述,只在《平等信用机会法》中规定,贷款等信用交易中的种族、肤色、宗教、出身国家、性别、婚姻状况或年龄歧视,被视为非法。对于刑事犯罪等有关司法纪录,英国、爱尔兰均看作敏感信息;美国则允许将民事诉讼、民事裁定和逮捕记录作为消费者报告内容,但要求犯罪等判决和未判决的公共纪录完整、最新、查证准确。对于征信数据的准确性方面,美国的要求更现实些,规定编制消费者报告“必须遵照合理程序,尽可能确保相关个人信息的准确性”;欧盟国家则要求“确保准确”,规定较严格。由于收集、使用规定的宽窄不同,收集到贷款人的数据的数量会有差异。数据不充分,会影响信用评估质量和征信产品生产数量。 从实际情况看,美国征信业比欧洲国家发达。固然美国经济活跃、金融市场活跃对征信有强大需求,但在处理隐私保护和征信的关系上,美国更重视征信对银行的效率保障作用,从而制定出了更适合征信业发展的法律,促进了征信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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