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效率与隐私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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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11:08 中国经济时报 | ||||||||
张新泽 专业化的个人征信活动面对的首要问题是对隐私的处理。法律是开展征信业务的依据
征信立法是为了协调征信活动相关各方利益关系 专业化、社会化的征信发展,为贷款人克服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提供了有效手段。然而,征信专业化意味着在信用关系建立过程中出现既非债权人又非债务人的第三者,从而引起参与信用关系建立过程各方利益发生结构性变化;征信社会化意味着所有的征信机构均面对贷款人、借款人、信息提供者三个群体,改变了贷款人一对一地调查借款人的简单征信方式。专业化或称第三者征信正常进行,需要法律协调各方利益,规定征信机构的运作方式和程序,以规范征信市场秩序,保证公平地开展此项业务。 首先,法律要保障征信机构,从而保障贷款人获得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债权债务关系建立,除了借款人承担部分利率风险外,所有风险均集中于贷款人。信息不对称使信用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上。古今中外,贷款人都在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三者征信,是贷款人实行客户信息共享,联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使贷款人将借款人的信息交给他们都认同的机构进行整合,再从这类机构获得自己客户的全面信息。较早的第三者征信只收集负面信用信息,目前世界上实行第三者征信的国家,大多数已经转变为正负全面信息征信。同时,征信机构也从贷款人之外,诸如从司法、税务部门,以及新闻媒体收集信息。贷款人获得客户的全面、详尽信息,从而更细致、准确地区分客户的优劣,可以淘汰不良客户,为其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提供条件;也扩大了贷款人对优良客户的选择范围,并给予优良客户较高信用额度和较低利息率的优惠,为其拓展业务提供手段。这样,第三者征信形成了较完整的贷款人联合制约/激励借款人的机制。第三者征信的形成和完善,是贷款人对交易公平的追求。征信法律赋予征信机构收集和发布借款人信息的权利,是维持借贷双方公平的条件之一。 其次,征信法律必须保护消费者隐私,限制隐私披露对象和披露内容的范围。个人,包括小企业是分散的,属于弱势群体,容易受到侵害。立法保护个人隐私也是为了公平。这就要求征信数据收集和使用是有限的,不能超出征信机构依法宣示的目的;不准许征信机构以欺诈手段获取和使用消费者的信息。法律一般都赋予信息主体知情权、质疑权和纠正权。信息主体有权查阅本人信息,包括本人信息被查阅纪录;有权质询征信机构是否违规违法;有权纠正自己的错误数据、修补自己不完整的数据。这些授权是实现公平征信的制约机制,又是提高数据质量的有效手段。 征信中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与个人隐私保护相反相成。消费者借款、欠债,就有义务向贷款人披露自己的相关隐私,以使贷款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征信机构作为贷款人群的代理人,收集和披露数据又不能无限制,合理的数据处理才能保持公众对征信机构的信心。法律在适当范围内平衡这一对矛盾是信用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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