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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为何对人保的保险免赔额制度不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09:31 新京报

  最近人保公司在新车保险中引入了免赔额制度,且把免赔额定为500元。在保监会和人保公司看来,这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但此举引起车主的争议,作为消费者代表的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其属于“霸王条款”,认为“垄断行业或相对垄断行业给予消费者选择的余地本来就很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相对垄断行业的经营者,推出如此重大的措施,应当事先向消费者征求意见”。

  其实,类似争论已经不止一次了,当银行决定对提款卡收费时,也引起消费者反对,也被指为“霸王条款”。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为什么消费者并不把竞争性行业的涨价或某些限制性条款作为“霸王条款”,而要把保险、银行业的类似做法称为“霸王条款”呢?后一类行业出台的一些经营做法为什么容易引起消费者反对呢?其原因就在于这些行业至今仍然是行政性相对垄断行业,在现实中最容易侵犯消费者权利的也正是这些行业。

  行政性垄断行业是由政府以行政权力授予垄断权的行业,由政府给它们设立了防止竞争对手进入的壁垒,没有受到充分竞争的威胁。这种企业无论换成了股份制的还是已经上市,并没有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企业,它们的利润并非全部来自竞争中的高效率和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而是来自垄断地位。

  应该说,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保险公司有权调整自己的经营方式或险种。也有权提高保费。但这样做的前提是开放保险市场,真正打破现有的行政性垄断,进一步实现市场的竞争。保险业应该是竞争性行业,没有必要由国家垄断。国有保险公司一统天下,只有保险公司成为自己有权作出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获得相应利益的企业,而且,这种企业不是一个,保险业才会有竞争。在这种竞争之下,保险公司才会精打细算,提高效率,尤其是通过保险金的投资来增加收益。他们要以自己的价格和服务来吸引消费者,在各个保险公司的竞争中才会使保费下降和服务水平提高。一家企业想把自己的做法强加给消费者成为不可能,这时无论提高或降低保费,消费者都不会指责其为“霸王条款”。

  打破行政性垄断的当务之急是放开保险市场,原有的国有保险公司要尽快与政府完全脱钩,成为与其他企业一样的企业。外资和民营资本都可以进入保险市场,并与原有的保险公司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它们在市场上的竞争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服务,自己也才会运用差别保费等方式提高经营效率。没有竞争,中国的保险业没有前途。发展保险业的首要条件是开放竞争的市场,这样做当然会影响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但不走这一步,保险业的前景堪忧。这时保监会的主要作用不是为保险公司的变相提价进行行业辩护,而是严格进入保险业的资格条件,并保证法律的实施,使保险企业依法运行。

  “霸王条款”的实质是反垄断问题,由此我们寄希望于《反垄断法》的早日出台。

  □本报特约评论员梁小民(清华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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