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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 15:04 《中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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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记者: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是此次投资体制改
革的最大亮点。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3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一些投资者和专家学者甚至担心政府有关部门“穿新鞋,走老路”,以核准、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您认为这种担心有必要吗?

  杨庆蔚:应当说,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因此,投资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就是作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真正把核准制和备案制落到实处。

  审批制的延续与变革。在传统投资体制下,对于所有的投资项目,不分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改革以后,审批制仍将存在,但审批的对象有了很大变化,只严格局限于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测算,今后只有10%左右的项目要继续实行审批制。“放开企业投资,管好政府投资”,是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之一,而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则是这一思路的具体体现。《决定》将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

  实行核准制的关键是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在传统计划经济和投资体制下,政府在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时,把主要精力放在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方面。这实际上是把自己放在企业所有者的地位、代替企业进行投资决策。实行核准制,就是要把这些内容全部交给企业自主决策,政府只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外部性影响进行核准。这时政府不再行使企业所有者职能,而只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因此,实行核准制,最关键的是要转变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理念。

  从具体过程看,核准制和审批制也有很多区别。首先是对象范围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审批制适用于所有投资项目,今后的审批制只局限于政府投资项目,而核准制则针对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据估算约占全部企业投资项目的15%左右。其次是审核的内容有很大不同,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不再过问经济效益等内容。最后是审核的程序大大简化,从以往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开工报告等改变为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一道。

  正确认识备案制。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作好备案制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在实行备案制的过程中,既不能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不能放任自流,使备案制流于形式。

  记者:对于企业投资项目而言,备案制将是今后的主要管理方式,但对于应该如何实行备案制,各方的意见分歧较大,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备案是否属于行政许可、应该事前备案还是事后备案、备案时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核等问题上。

  杨庆蔚: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发改委投资司起草了《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目前正在研究和修改之中。

  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时,只应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或者判断,包括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除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如地区发展规划、环境污染容量、当地资源(包括土地、水源)状况等,制定较为详细的投资准入标准。对于合规的项目,必须予以备案,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

  对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许多核准内容是难以简单判断的,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认真的评估和研究,如究竟是否合理开发利用了资源、保障了公共利益等,因此核准时不能简单套用有关规定。

  记者:《决定》出台后,有些地方一方面已经停止受理企业报来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另一方面又不知道按照新的办法该如何操作。为了尽快实现从审批制向核准制和备案制的转变,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当前面临的首要任务是什么?

  杨庆蔚:一是合理划分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今后许多项目将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能下放。不明确划分核准权限,核准制就不可能得以贯彻实施。

  二是核定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起草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但由于这一办法是面向各部门和各地方的,因此一些规定就比较原则,各地应该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划分核准权限的基础上,按照《决定》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另外,《决定》已经明确,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订,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正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制订具体办法,已经出台备案制办法的也按该意见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三是做好新旧体制过渡时期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投资体制改革决定颁布后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批的若干工作意见》对新旧体制过渡时期如何进行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目前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正在抓紧进行项目的清理分类工作,各地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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