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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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 15:04 《中国投资》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后,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企业投资者十分关注,并给予了高度评价。这一方面反映出改革深得人心、顺乎民意,另一方面也要求有关部门抓紧相关配套文件的起草。为此,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司长杨庆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加快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访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司长杨庆蔚 ○ 本刊记者 秦凤华 配套文件即将出台 记者: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后,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企业投资者十分关注相关配套文件的起草情况。目前,相关配套文件的进展如何? 杨庆蔚:《决定》包含内容十分广泛,需要起草的配套文件数量很多,根据初步测算,大约有四、五十件之多。目前国家发改委将集中精力起草那些迫切需要的配套文件,如企业投资的项目核准、备案制指导意见等。其他配套文件将在今后陆续起草,成熟一个出台一个。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已经正式发文,近期已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即将正式发文。《特大型企业集团发展建设规划核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已经相对成熟和完善,正在办理之中。《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等已经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也将陆续颁发。另外,《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管理办法》、《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划分》、《中央投资管理项目“代建制”试点办法》等也正在研究起草和修改之中。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投资领域情况千差万别,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现在正在起草的许多配套文件都具有过渡性质,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为例,由于这是一项崭新的管理模式,究竟应该如何实施,大家都缺乏现成的经验,因此目前制定的只是一个暂行办法,今后根据实际操作情况还将不断完善。《决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部门和地方还希望能制定更详细的文件,如不同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等,以指导企业进行项目申报;政府在进行核准时究竟应该如何从外部性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评价等内容,也需要认真研究,使投资体制改革更具可操作性。 记者:在《决定》颁布之后、相关配套文件出台之前的这段过渡期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如何进行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等事宜? 杨庆蔚:由于社会各界对《决定》如何贯彻实施十分关注,为了早日按《决定》要求全面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按照承前启后、尽快过渡、提高效率、加强服务的原则,国家发改委投资司起草了《投资体制改革决定颁布后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批的若干工作意见》,对在配套文件正式出台之前如何进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事宜进行了规范。 按照该“意见”,对已经报来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立即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开展清理分类工作。凡是按目录不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不再继续审批,而由项目单位按照目录的规定,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对于按目录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尽管有关配套文件未正式出台,也暂按其有关规定进行核准,不再按审批方式办理。在核准过程中,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尽快通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抓紧办理。核准办法等配套文件正式发布后,即开始正式办理企业报来的项目申请报告,不再受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将继续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有关配套文件还未出台前的过渡时期,还有一类企业投资项目,按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虽然不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但却申请政府投资补助。对于该类项目,将按《决定》也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只是审查是否给予投资补助,项目的工作深度要达到可研要求。考虑到今后配套文件正式出台后的衔接问题,在批复投资补助时可注明“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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