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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尺蠖轨迹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思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 16:06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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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出“尺蠖”轨迹,“公平占有及其自由联合”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思路

  王延效

  昨天看到秦晖教授的文章,开始关注这次产权改革之争。客观地讲,郎教授的“从头到尾都主张大政府主义,中央集权”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是站不住脚的,而且是一种很大
的倒退,它只能是一个有责任感的中国人的一相情愿。对于这一点朱博士已经阐述得非常透彻了,“没有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支撑,如何实现民主化和法治化?可是如果不建立以私有财产制度为主体的产权制度,如何培育一个能够支撑起民主和法治的中产阶级?”因此说,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这一大方向不能动摇,对此不容有丝毫的质疑。当然产权改革就一定是“现在的民营化”方式和方向吗?那也未必,郎教授所揭示的“国退民进已经成为国企和民企合伙瓜分国有资产的一场盛宴,他认为,以民营化为主导的产权改革方向根本就是错的,应该立即停止”也未必就真的没有道理,它难道不应当切实引起我们足够的疑虑和警觉?如此种种,都需要我们静下心来心平气和的认真探讨,进一步深入研究如何公平、积极、有益、有效地深化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对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秦教授阐述的已经非常清晰,“在产权改革愈炒愈热的当时,公正问题首先就表现为‘进入市场经济时的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初始配置’的公正性问题。”“我的确相信,公正的改革应当‘在起点平等之下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竞争)规则平等之下产生最终的所有者。’我认为产权改革不能追求所谓的“最优配置”而只能追求最公平的配置,配置的“优化”应该在产权明晰后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在此之前以权力指定“优者”并使其拥有特殊“配置”是不合理的。”不过秦教授在这里陷入了困窘,“如果某些利益集团的权力不受制约,理性的利益协调机制无法建立,那就可能出现一种扭曲的‘辩证关系’”,而问题的关键恰恰是:理性的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是以庞大的并且是良性的也即是理性的民营企业的壮大为社会基础的。“国资委的有关人士同时也承认,‘当前的政治体制导致了决策不科学、不民主,许多好的意见和方式没有被采纳,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如何走出这一困窘呢?也即是秦教授所形象比喻的“先设法走出“尺蠖”的轨迹”呢?

  我想,如果要走出秦教授的困窘,需要我们找到一种“理性的利益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之时,能够做到国有企业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初始配置“也可以被认为是接近于起点平等的”大致公正的模式。即大致做到:“进入市场经济时的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初始配置”的公正性问题。朱博士的内心独白再次触动起我多年来的思虑,“我的公平理念使得我也像秦晖教授那样希望能够找到一个最优的民营化方案,其实不仅仅是公平理念,还有一种担心,秦晖关于俄国斯托雷平改革和1917年革命起因的那些分析我读过多遍,那种对比一直在我心中萦绕。可是我的现代经济学训练又使得我不得不承认,没有那种最优的民营化方案,我们能做到次优就不错了。过分追求最优可能会导致灾难,不可能把大家带入天堂硬要带领大家去,不把大家带入地狱才怪呢。我一直牢牢记着亚当•斯密和哈耶克都曾说过的一句话:通往地狱的路往往是用善意的砖石砌成的。”

  如何能够做到这一点呢?即做到大致的公正呢?笔者在1995年前后曾经对此进行过深入的探讨,写成《一种新的现代化观和新的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一文,其中的部分论点以《劳动主体公司和国有企业改革》为题刊发在《丝路学刊》1997年第1期上,文中提出了建立“人均占有及其自由联合的产权形式”和“劳动主体公司”的概念,并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再探讨,提出了“公平占有及其自由联合的产权形式”。

  现实中,庞大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其实是一个大问题,它的现实操作性并不强。对此我们提出如下设想:完全由劳动者来承担国有资产(其实准确地讲就应该是公有的资产、全民的资产)的管理。具体方式是把国有资产按照所有劳动者过去贡献量的大小和兼顾平等的原则全部量化到劳动者个人名下。在这里,公平量化给劳动者个人的资产主要在于其所有权,它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它的自由联合是公有制的初级形态。这样就形成了公平占有及其自由联合的产权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实行以劳动为主体的运行机制。公平占有的资产,只能用于投资,不能用于消费,但具有除管理权之外的各种支配权。公平占有及其自由联合的产权形式,其实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应有之义,是把原本就应该是属于每一个人的资产、生产资料具体的实际的还原到了每一个人的个人名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现阶段的实现形式和深化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形式的初级形态,是真正符合马克思设想的自主平等选择职业的劳动方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功的组织形式。

  对于共产主义(以下我们称社会主义),马克思是这样对待的,他最根本的一点是从劳动的解放上寻求人和全人类解放的钥匙。对于这一点,它既是马克思深入研究现代国民经济学的科学结论,又是马克思进一步探讨社会主义运动的起点。1844年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写道:“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的解放、从奴役制的解放,表现为劳动者的解放这样一种政治的形式,而且这里问题不仅在于劳动者的解放,因为劳动者的解放包含着全人类的解放”(《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人民出版社出版,1979年6月第一版,第55页),“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在这里”(同上书第73页)。对于生活资料形式,马克思否定的其实主要是作为束缚劳动导致劳动异化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至于取代这种生产方式的是哪种形式,马克思作了深入的探讨,先后作过许多种阐述,这各种不同的阐述也表明了马克思对这一问题认识的逐步深入以及多层次、多角度和复杂的、反复的思考思路。但有一点是始终如一的:如何确立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彻底解放劳动、劳动者和全人类。1844年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写道:“联合还通过合理的途径,而不是借助于农奴制度、发号施令和有关所有权的荒谬的神秘主义……通过自由的劳动和自由的享受……”(该书第40页)。“社会的性质是整个运动的普遍的性质……活动及其成果的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具有社会的性质: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第75页),“当共产主义的手工业者联合起来的时候”(第93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是这样提的:“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消灭着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5页),“建立共产主义实质上具有经济的性质这就是为这种联合创造各种物质条件,把现存的条件变成联合的条件”(同上书第77-78页),“……自由联合起来的个人的共同计划”(同上书第79页)。《共产党宣言》的提法是:“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同上书第273页)。《资本论》的提法是:“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法文版中‘自觉地’扩充为:按照预先商定的计划)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资本论》第1章)。《哥达纲领批判》的提法是:“在共产主义底更高阶段上,在个人之奴役的从属于分工以及因此而生的精神劳动和肉体劳动底对立消灭之后……合作的财富……”(《哥达纲领批判》1950年版,第21页)。

  从以上摘录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共同占有”是建立在每一个个人的直接占有之上的,是个人占有的扩大形式,是自由个人的联合,是联合之后每一个个人的直接占有,他肯定个体,是个体的社会化、“社会的性质”。

  实行公平占有及其自由联合的产权形式和劳动主体公司,在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还具有特别的意义。在政权相对集中的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具有潜在的腐化和官僚化的巨大危险性。公平占有及其自由联合的产权形式和劳动主体公司的提出,可以通过由下层、基层的循序发展,逐步发展起现代宪政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从而达到消除官僚侵入和消除官僚侵入的土壤的协同的社会效果,以从根本上消除腐化、官僚化的隐患和发展中国家动荡的隐患,保证现代化在稳定的基础上持续、协调发展,公平占有及其自由联合的产权形式和劳动主体公司,体现着现代化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耦合性,能够最充分地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是社会主义经济形式在我国现阶段的实现形式,它导向着人类社会的一种新走向和新文明。

  公平占有及其自由联合的产权形式,第一,由于它涉及到每一个人,所以人人都能够参与其中,它对社会、政治条件的依赖性、依赖度较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它的公正性。并且这种方式本身就是公平的。第二,这种产权改革的不断发展,反过来会进一步改造、提高、回补它所依赖的社会、政治条件。它是一条集手段、过程、目标及前提、条件于一体的自耦合、正耦合的自足、协同模式。第三,它与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我国经济机制改革的价值指向、价值趋向相一致,这在理论、思想、政治等各方面都不应该有太大的阻力。第四,由于我们现有的财富基础已经具有了极大的不公平性,现在实行的民营化改革即使是公正的,但事实上已经不是公平的了,而且也已不可能公平了,所谓的起点公平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存在了,并且它的前提和过程其实也难以真正做到公正。第五,不能把这种产权形式错误的、简单的看成是平分国企产权,其实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应有之义,是把原本就应该是属于每一个人的资产、生产资料具体的实际的还原到了每一个人的个人名下。实际上,这种产权形式才是我们所真正追求的社会主义的产权形式,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的产权形式、经济形式的初级形态。因此,公平占有及其自由联合的产权形式,是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最佳选择。第六,产权形式的这种转换不能搞平均主义,也不能搞一刀切,它主要的是重视产权形式转换过程中的公正、平等、公平。就如秦教授所讲的“体现“起点平等”的方式:以非实物的某种价值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正平分原‘公有’资产”,例如捷克等国正在进行的‘人民私有化’”。第七,更重要的是,产权形式的这种转换不是平分国企产权,更不是分解原国企产权,它是产权形式的一种转换,是在创建一种更清晰、更公平、更有效、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价值追求的全新的产权形式,它是产权形式的一种转换,不是平分后拿去消费。公平占有及其自由联合的产权形式,要做到票证化,具有市场性,做到可周转,不可发展成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空想的乌托邦模式。

  当然,正如有人批评的秦教授的一样,“这一主张如果早十年提出是很好的,现在提已经没有意义了。”的确,十年前实施这一方案肯定要比现在好得多,但现在再实行总要比不实行好,现在实行总要比再晚上十年实行好。可能还会有人提出,你说的太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其实我这里提出的就是一个原则,一个方向,实际的操作方案需要根据我国和各地的实际情况立法并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而不能凭我个人拍拍脑袋杜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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