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但仍在应用的定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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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 10:46 中国经济时报 |
梁小民 各国的反垄断法都把一些定价方式界定为垄断行为,但在现实中这些定价方式仍然得到广泛运用。这类定价方式除了歧视定价和掠夺式定价外,还有捆绑定价和转售价格限制。 捆绑定价又称关联产品定价,指把两种或几种功能相关的产品组合在一起,定一个价格。这种定价与销售方式也称为搭售。反垄断法之所以把这种定价方式界定为垄断行为是因为它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力,从而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都喜欢企业的某种产品,但不一定喜欢另一种关联产品。企业把这两种产品放在一起定一个价格,消费者购买这种喜欢的产品就不得不购买另一种并不喜欢的产品。这就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生产另一种产品的企业也是不公正的。例如,微软公司把它的软件和浏览器捆绑在一起,定一个价格,消费者购买微软的软件就必须购买它的浏览器,不能购买微软的软件而购买其他的浏览器。微软的软件是最好的,但浏览器并不是。这使消费者在购买微软的软件时无法选择其他企业的浏览器。 转售价格限制是生产商和批发商把商品批发给零售商时规定其零售价格,如零售商违背规定的价格限制,则要受到不予发货或其他惩罚。这种定价方式受到指责的原因是它限制了零售商之间的竞争,而零售商之间的竞争可以使消费者得到更好更廉价的服务。例如,美国的大玩具批发商“玩具反斗城”就曾因采用这种定价方式而受到起诉。 为什么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定价方式现实中仍然被经常采用呢?这首先在于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过于抽象,在现实中难以认定。比如捆绑定价问题就是如此。现实中许多产品的功能是密切相关的,你可以把它们作为一种产品,也可以作为相关但不同的产品。例如,汽车和车上的音响等设备。人们已经习惯于开车时听收音机或音乐,我们可以把音响作为汽车的一个部件,但事实上,音响又不是同发动机或轮胎一样是汽车必不可少的部件,也可以把汽车和音响作为不同的产品。按前一种看法,汽车上装音响并不是捆绑定价,只是一种产品汽车的价格。按后一种看法,汽车上装音响就是捆绑定价,限制了消费者选择音响的权利。哪两种产品放在一起不属于捆绑定价,哪两种产品放在一起不属于捆绑定价,反垄断法并没给具体界定,这就为它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在著名的微软垄断案中,司法部起诉微软垄断的证据之一就是把软件与浏览器捆绑在一起定价,违背了反垄断法。但微软在辩护中指出,软件与浏览器的功能是互补的,难以合开的,正如汽车与音响一样。为什么不判定汽车和音响放在一起是捆绑定价,而要指责软件和浏览器放在一起是捆绑定价?在现代社会中,许多产品的功能是互补的或密切相关的,把这些相关的产品装在一起也方便了消费者。因此,从实际情况来看,很难判断哪些产品放在一起是捆绑,哪些放在一起就不是。微软垄断案最终不了了之,就在于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指责软件和浏览器放在一起构成捆绑定价。 其次,反垄断法的某些规定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又伤害了企业的利益。这就缺乏公平性。在“玩具反斗城”案件中,被告指出,在推销玩具中,大零售商有推销成本——用广告或其他形式推出产品,尤其是推出新产品的支出。批发商在确定零售价格时考虑到这种成本,但小零售商并不支出这种成本。它们可以搭大零售商推销活动的“便车”,销售自己的产品。这样小零售商就节约了推销成本,可以降价出售。小零售商以低价和无法降价的大零售商竞争,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这又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公平竞争原则。如果不进行转售价格限制,大零售商不肯进行推销活动,产品卖不出去(像玩具这类有差别的产品,推销活动是创造产品差别的活动之一,对产品的销售极为重要),生产者和批发商受损失。而且,推销活动本身也是生产者和批发商常用的竞争手段,对这种竞争手段的限制,也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由于反垄断法的抽象性,一种定价方式是否违背了这项立法最后取决于法院的判决。在缺乏确切的立法依据和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难以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因此,这类批垄断案往往是不了了之。这也使企业更加大胆地钻立法的空子,运用各种为反垄断法禁止的定价方式。这些定价方式对社会和消费者也是各有利弊,并没有引起多大福利或效率损失,因此,也就被广为运用了。 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市场能解决的尽量交给市场,政府干预的越少越好。定价权是企业基本主权之一,还是限制得越少越好。20世纪80年代之后,西方国家的总趋势是在减少干预。我们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也要注意这一点。(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