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白撞的提法是误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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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8:28 中评网 | |||||||||
最近这几天平面媒体炒得很厉害的一个话题是“撞死白撞”。有说是的,也有说非的,说“是”的似乎比较平静,说“非”的就有点义愤填膺了。可也是,什么叫“撞死白撞”,这是人话么?可咱仔细读了读那些论说的段子,却觉得这里边有点蹊跷。单说这“撞死白撞”的题目,就要多吓人有多吓人。这光天化日咋就凭得成了到处都“就地正法”的屠宰场了?可读罢说来论去的事实,却是说上海等地颁布了新的交通法规,那其中的内容是交通事故要分清当事人的责任,谁的责任谁负。本人到底弄明白了,才敢大大地舒了一口气。原来,
说它是个老话题,一点不假。您就说这交通秩序吧,谁说起来谁都头疼,可等大家上了街再看,行人、自行车、三轮车、机动车,全都搅在一起。机动车不让着行人、自行车;行人、自行车也并不躲着机动车,因为谁都明白,反正他也不敢撞,撞了,驾驶员有理没理都得赔。这话说起来,让人觉得咱中国人的命真就那么不值钱,您豁出去了,司机真撞了您,赔您什么不都晚了?就算没撞死,撞成残废,您攥着一堆钱,就幸福了?可这理儿在这儿,司机就气短,行人、自行车就理直气壮。于是就有人出主意,如果咱把责任分清了,甭有理没理都是司机的不是,可以断言,这交通秩序准好。就这么一个分清责任,就象要进行个大改革似的,中央中央没动静,地方地方也不敢轻举妄动。刚刚上海等地出台了这类法规,媒体就给炒得沸沸扬扬。 有学问的人讲了个法理儿,说是弱者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人、骑自行车的人相对机动车的驾驶员就是弱者,所以法律应当偏重于保护他们,而不是侧重于保护司机。也有人说,生命权、健康权相对于行路权来说,不知高贵多少倍,怎么能说“撞死白撞”?我想这些话都在理儿,可问题是法律上的任何结论都有前提、条件什么的,没有1+1=2那么简单。法律是要保护弱者,所以法律规定了责任年龄、行为能力等作为一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或减轻法律责任的条件;法律也正是考虑到弱者的利益,才规定了司机即使完全没有责任,也要对死、伤者承担10%的损失补偿金;现代社会的保险制度,也同样起着保护弱者的作用,如人身意外保险,不管投保人出于什么原因出了“险”—只要不是自杀或被受益人他杀,保险公司就承担保险责任。但正如说到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要受他人行使自由的限制一样,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也是有限度的。如盲、聋哑人是弱者,但是他们若杀了人,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只不过法律考虑到他们的残障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刑事责任。如果一味地袒护,对另外一些受到他们伤害的人来说就失于公正了。 再者,“责任”在法律上本来就有许多说道的。就说构成责任的主观要件吧,那是要有过错的。啥叫“过错”?就是“故意”或“过失”。所以并不是说在道路上,行人或自行车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司机就可以撞上去;相反,不管行人、自行车有什么违章的行为,机动车的驾驶员都有义务注意不撞他们;如果撞上了,也不是说“撞了白撞”,法律是保护弱者的,所以法律要求司机和要求行人、骑自行车的人主观状态就不一样。因而,只要司机有故意或过失,行人和自行车只是一般违章的话,这车祸的责任,没跑,就是司机的。因为行人违章,不代表司机就可以将其“就地正法”,司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但是,能不能说,行人、自行车就完全可以不顾交通规则地任意行走,显然不能:交通民警可以对这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出了交通事故,行人、自行车如果是出于故意或存在严重过失,他们应为其自身过错付出代价,也就是说,司机不能为这一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如此说来,以“撞死白撞”的提法概括这种法律责任,太不准确了,因此应当废弃这种说法,以免混淆视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