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给老百姓设定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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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8:25 中评网 | |||||||||
商品社会真好,这不,就十几年的光景,过去商品匮乏,甚至买洗衣粉、肥皂、瓜子这类凭本购买的东西,都要排上一天、半天队的事,早就变成回忆了。提起这种变化来,老百姓哪个不说好?可不知怎么回事,生活变好了,人们的牢骚也多了,真格是老百姓变刁了、难弄了吗?细细分析起来,恐怕并非如此。应该说,人们的物质生活变好了,人们的心气也跟着提高了,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当然也是水涨船高。如果说在商品社会,人们无法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主要原因在自己的话,那么社会环境的完善,主要责任就在国家了。象几年前
许可也好,收费也好,在法律上,对老百姓来说都是设定义务的行为。我们过去法治传统薄弱,缺乏 “官府”的权力应当受到约束的观念。总以为国家机关甚至那些不是国家机关的单位,只要他们有权力就可以随时随地给老百姓“布置任务”。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尤其是1999年3月第三次宪法修正案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后,上述观念或现象都在应当消灭之列。从观念上,国家机关要以民为本,因人民而存在、为人民而服务,要受法律的制约,那些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设置的非营利性的组织 — 事业单位,就更没有权力随意给老百姓设定义务了。“职权法定”是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一项要求,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剥夺、限制老百姓的权利或给老百姓科以义务;何况是那些设立初衷是为给老百姓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由于他们本来就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就更无权行使某种国家权力。鉴于有些人自以为手里有红头文件,就算是有执法依据的情况,应当指出,这里的“法律、法规”并不是泛指,而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如果我们的行政机关或那些自以为享有某种权力可以发号施令的事业单位都明白了这个道理,凡采取涉及限制或剥夺相对人权利,或者给相对人设定义务的措施前,都先查一查有没有法律依据再做定夺,那么我们国家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就提高了。我想,老百姓的牢骚也许就没有那么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