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民刑诉讼的区别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8:03 中评网 | |||||||||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构成现代国家的三大诉讼制度。这三大诉讼制度的目的和作用是相同的:从实体目标来看,它们都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经济稳定快速发展为己任;而在程序的价值取向上,三大诉讼制度也无不将公正奉为圭臬。因此,三大诉讼在本质是相同的;而且同为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三大诉讼的诉讼程序中都遵循着某些共同的原则,如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辩论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原则,等;由于我国并不单独设立行政法院,
在三大诉讼制度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联系密切些。这是因为行政诉讼除遵循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和司法解释外,可在上述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 行政诉讼虽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同属诉讼程序范畴,但由于它们毕竟是不同性质的诉讼制度,各自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其区别是显著的。具体说来,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如下: 1.案件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与被管理方-- 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前者发生在普通人之间,后者发生在行政管理方与被管理方之间。 2.诉讼目的不同。民事诉讼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诉讼的目的除了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外,还在于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3.诉讼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一方起诉另一方也可以反诉;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 被管理方可以提起诉讼,而行政主体方只能作被告,既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 4.前置条件不同。民事诉讼没有前置条件,而行政诉讼之前往往须经行政复议程序,即所谓行政复议前置或先置。 5.诉讼时效不同。民事诉讼是要确认所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诉讼时效相对较长,而行政诉讼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及早使行政法律关系确定下来,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相对较短。 6.举证责任不同。民事诉讼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而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是由行政主体承担的。 7.审判组织不同。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既可以是合议庭,也可以是独任审判;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只能是合议庭。 8.审理程序不同。民事诉讼因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不同,可以适用一般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行政诉讼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9.适用法律不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是为着解决实体法上的争议而存在的,民事诉讼在解决实体争议方面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而行政诉讼在解决实体争议方面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10.审理和结案方式不同。民事诉讼可以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适用调解,并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而行政诉讼除行政赔偿之外不适用调解,即不能使用调解方式,也不能以调解结案。 11.赔偿方式不同。民事诉讼中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由公民或法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属于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更为明显,因为: 1.两者承担的任务不同。刑事诉讼的任务是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辜;行政诉讼的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2.两种诉讼审理的案件性质不同。刑事诉讼审判刑事案件,被告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被告是否犯罪以及应否科以刑罚的问题;行政诉讼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即要解决被告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3.起诉主体不同。刑事诉讼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或者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提起自诉;行政诉讼由行政管理的相对方提起诉讼。 4.诉讼主体地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既是公诉人又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与犯罪嫌疑人-- 被告诉讼法律地位根本不同;而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虽然在行政管理关系中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但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法律地位平等。 5.适用的法律不同。刑事诉讼要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适用的实体法是用于定罪量刑的刑事法律规范,而行政诉讼要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用的实体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适用的程序法也根本不同,如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程序是行政诉讼所没有的,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也非常不同,受到侵害的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的区别,等等。 6.执行方式不同。刑事诉讼的判决或裁定,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执行,而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裁定,多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无故拖延,拒绝履行的,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有权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此文登载于1999年4月《工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