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在美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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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7:58 中评网 | |||||||||
提及美国的行政程序法,人们会不约而同地谈到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但美国行政程序的法律渊源却不限于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联邦行政机关而言,行政程序法首先是各自授权法关于其履行职责的程序规定,然后是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还有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程序规则[1]。这是因为,第一联邦行政程序法适用于联邦行政机关,各州的行政机关适用各州的行政程序法(各州几乎都有自己的行政程序法〕[2];第二,联邦行政程序法是否适用于每个联邦行政机关,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这是因为联邦行政程序法将行政机关的决定分为两类
(一〕规章制定程序 当某一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规章履行其职责时,主要适用被称作“通知-评议”或“非正式”的制定规章的程序。这一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发布公开通知,告知公众某一规章正在起草,对该规章草案的内容作一个一般描述;?邀请利害关系人对该规章草案提意见。行政机关考虑这些意见并制定最终的规章。在联邦还有两种规章制定程序,一种是按正式听证程序制定规章,又被称为“正式的”规章制定程序;另一种是介于正式和非正式之间的规章制定程序,被称为制定规章的“混合”程序。行政机关采用何种程序,取决于国会单行法的规定,单行法某一规定的,行政机关按自己的理解采用上述三种程序中的任何一种。由于正当程序条款并不适用于规章制定,法院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只进行实体审查[5]。 (二〕裁决程序 裁决是准司法性质的行为,所以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了审讯型听证[6]裁决程序即正式裁决程序。这种正式裁决程序,按美国学者[7]自己的话来说,很象法院无陪审团的民事审判程序。这种程序是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其他单行法规定要按记录做出裁决时就适用这种程序。正式裁决程序大致内容如下:允许直接的口头听证,相互盘诘证人,宣誓证言,由一个中立的听证官员主持听证-在联邦是由行政法法官主持,做一个完整的、排他性记录,并按记录做出决定。但是行政机关的审讯型听证,无论如何与法院的民事审判也是不同的。大部分行政机关并不使用正式的证据规则,也不允许例如联邦民事程序规则所允许的综合性调查结论,很少使用事先审讯和事后审讯,没有陪审团听审[8]。但按美国学者的说法[9],行政机关的正式裁决与民事审判之间的相似之处仍远大于区别。 (三〕非正式的行政机关行为的程序 当行政机关从事非正式活动时,所使用的程序相当不同。有时这种非正式活动被称为非正式裁决,因为大部分决定是决定个人案件而不是一般的政策制定。最低限度的程序包括为一个决定“说明理由”,例如当某一联邦机构否定某一补助申请时要说明理由。其他非正式行为的程序要求可能是“通知”并给提交书面意见的机会,或者提供给受侵害的个人口头通知的机会。与制定规章的程序和正式裁决程序不同的是,制定规章的程序和正式裁决的程序,行政机关是受控于授权法和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而非正式行政行为的程序经常是由行政机构自己的程序规则所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