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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淮:民企参与产权并购是必然趋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 15:53 中华工商时报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认为——

  □ 成锋

  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于民营企业参与产权并购有较多不同的看法,比如有悖共同富裕目标、导致国资流失、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大金融风险等等。近日,在一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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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民营企业家参与的会议上,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回应了这几种主要的质疑声,认为民营企业参与产权并购是改革的必然趋势。

  不悖共同富裕目标

  陈淮强调,在所有的国民经济中,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国民经济发展的快慢,首先取决于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不是资源的归属性质。“因此,应当‘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民营企业通过产权并购,支配更多的社会资源,可以有更大的获利机会。这将导致社会财富不断向少数人集中,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应当“放手”让其活力充分迸发。因为这种“放手”的最终结果是“造福于人民”。

  陈淮同时认为,“放手”并不等于说可忽略社会公平。但是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自己的改革实践中,我们已经懂得,财富向少数人集中和“两极分化”之间的联系是可以控制的。因为一方面,社会还可以通过税收、社保体系等方式进行二次调节;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下,任何财富加剧聚积的方式都意味着财富所有者自身的风险也在加剧聚积。市场经济机制下的优胜劣汰,社会的主动调节,都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得以确立的依据。

  针对“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陈淮认为这些顾虑并非没有意义,但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并购主体是否为“民营”无关。制度不完善,在国有投资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活动也可能发生同样的弊端。防止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流失问题,不能靠抑制并购行为本身,不能靠“肉烂在锅里”的等待。积极完善相应的产权交易制度,形成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陈淮还认为,现在一个明显的政策

  取向是,外资参与产权并购正在受到鼓励。在这种趋势之下,一个显然的问题是,所有对外资开放的产权领域应当首先对民营资本开放。

  有利完善企业结构

  有些舆论认为,家族的民营企业不可能成为优秀和高效率的要素支配者,这些企业成为社会投资决策主体不仅会损坏社会经济发展,而且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陈淮认为,这个问题是民营企业能否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扮演合格的出资人角色的问题。

  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仅有若干在股权上构成相互制衡的股东还不够,陈淮认为这些股东还必须都是“积极的股东”。“积极的股东”是指那些真正关心企业发展、依靠从企业资产升值和资本回报率提高中获取利益的股东。

  陈淮表示,这是当前发达国家在社会微观经济组织理论中的一个新概念。我国在前期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培育了一批机构投资者,例如各类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这些机构投资者的主要利益来源是证券市场的价格涨落。尽管这些机构投资者有时也会成为上市公司中排名靠前的大股东,但他们并不真正关心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资产配置状况,并不真正参与企业的决策,他们关心的只是寻找有利的市场价位把手中持有的股票卖掉。显然,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尽管在促进产权流动方面有积极的意义,但他们并不能被称为“积极的股东”。

  陈淮认为,参与产权并购的民营企业成为“积极的股东”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不排除有些民营企业参与产权并购的目的仅仅是通过短期的“资本运作”获利。但就整体而言,民营企业参与产权并购通常伴随着三个目标:一是扩大优势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整合市场资源;二是调整资源、要素的配置领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三是改善要素组合状况,提高资源利用。对这样三个目标的追求,恰恰是对社会和企业最有意义的追求。因此,陈淮认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产权并购、培育和发展“积极的股东”,是完善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之一。

  不会加大金融风险

  一些质疑者认为,民营企业利用某些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参与产权并购会导致金融风险的不断累积。陈淮认为问题并不难回答。

  首先,在市场经济下,大规模的产权并购常常需要金融资本的支持,需要借助很多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在上世纪的90年代末期,在世界范围内曾出现过一个大规模的产权并购高潮,涉及的领域包括飞机制造、石油石化、汽车、信息通讯等多方面。所有这些并购案都不可能离开金融资本的参与。人们熟知,2000年时香港的李泽楷并购香港电信的股权,其主要资本来源正是银行贷款。利用金融手段,就会导致相应的金融风险,产权并购会导致社会经济运行中金融风险的加大,这无需否认。但是这种风险并非是民营企业参与产权并购所独有。应当说,这种风险的存在是市场经济下虚拟资本运行的正常状态。

  其次,社会应当自觉、主动地控制经济运行中的风险规模,采取合理的监控手段和避险手段,防止金融风险的过分累积。但这主要靠制度的完善。在产权并购

  中有可能出现“资产购并、抵押贷款、再购并、再贷款”的“老鼠仓”式融资。防止这种恶意融资的根本办法是完善金融监管、建立预警制度,而不是按照企业的所有权性质设立准入壁垒。实际上在我国,过去一年来和产权投资相联系的金融风险主要来自于经济运行的制度缺陷,而非企业的所有权性质。一个明显例证是,国企“债转股”形成的1.4亿万资产就是前期“拨改贷”等改革措施不完善遗留的后果。

  再次,产权购并经常会涉及公开市场操作,例如“买壳上市”、通过资产置换实现再融资等。这些操作本身并不违背市场的“游戏规则”。但在我国前期的市场实践中,确实发生了很多利用产权并购恶意的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例如大股东通过虚假信息披露再融资“圈钱”、不顾实际发展需要滥行高价“增发”、再融资后“淘空”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实现利益转移等。这些行为也同样会导致对市场的严重损害和经济运行风险的增加。但同样,这种恶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与购并主体是否为“民营”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事实上,迄今所披露的此类事件中,那些恶意的大股东几乎各个都是国有股东。防止这种风险的根本措施也在于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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