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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金融变革差异透露大国博弈新信息

  ⊙史晨昱 李嘉

  为巩固经济复苏、重建市场信心,美欧目前正加大力度推行金融机制改革,以重塑金融竞争力、掌握金融话语权。前不久,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成为指导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法律基础。而欧洲不甘于后,也在全面讨论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从目前看,新的机构、新的制度构建已现雏形。同时,金融政策选择上的国家博弈也浮出“水面”。

  1.欧洲金融监管整体严于美国。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律框架(即《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已经完成,而欧洲的相关法律仍在审议当中。但就整体框架而言,欧洲金融监管的方向严于美国。

  2.美欧均强化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标准。面对危机的首要任务是保持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这也是2009年以来G20峰会的核心讨论内容之一。2010年6月,G20集团发布联合宣言承诺,各国将确保银行大幅调高资本金,计划在2010年11月的G20峰会上审议具体资本框架,并于2012年年底前开始实施新标准。

  从美欧双方在巴塞尔III制定过程中的博弈、以及各自金融监管框架的设定来看,美国金融监管法律更灵活,而欧洲金融监管法案相对更严格。不过,强化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标准,是美欧金融监管改革最为一致之处。

  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律通过提高资本金、杠杆率、流动性、风险控制等方面监管标准,加强了银行资本金充足程度的监管,以确保银行系统在困难时期也能拥有足够的资本金应对危机。在银行资本金要求和风险业务方面, 将基于规模和风险设定新的资本金要求, 其中包括禁止拥有子公司的大型银行将信托优先债券作为一级资本。

  另外,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此前曾经明确提出限制美国银行的杠杆率,后来由于担心影响美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因而改为由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对大型银行进行风险监控;一旦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认为某家银行风险过大,可以授权美联储提高对该银行的资本金和杠杆率要求。除此,美联储还在研究银行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问题,并努力确保金融机构高管的薪酬水平起到合理激励及风险承担的作用。

  欧洲目前的金融监管法案则明确提出,从2012年开始提高所有欧盟银行的资本和杠杆标准,尤其要求银行持有更多的缓冲资本应付交易和复杂业务(如衍生品)风险;同时,欧洲还将对银行间贷款以及银行间互相持有债券的规模做一定的限制,避免风险过度集中。

  3.美欧均在原有监管框架内修补漏洞。在金融改革计划中,美欧均未触及根本性制度变革,只是通过修补现行监管体制,试图解决各监管方权力制衡以及利益难以协调的矛盾。

  美国是一个崇尚分权制衡的国家,其分业监管的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是在70多年前建立的架构基础上产生的。此次,美国并未对现行监管制度做根本性调整。

  按照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律,新的监管框架仍然是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分业监管的格局。此基础上,美国提升了功能监管的系统性:

  一是调整现有机构职能。货币监理署(OCC)和储蓄机构监理署(OTS)合并,以监管全国性的银行机构;由美联储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一些地方银行,成为所有大型综合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部门;同时保持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的监管职能。

  二是成立新的监管机构。创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该机构设在美联储系统内,但保持独立的监管权力,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该机构可以监管各类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包括所有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的信贷机构和各类金融中介,而且可以独立制定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

  三是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为改变多头监管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痼疾,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其成员主要包括10家监管机构在内的15名成员,主要职责在于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上述做法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欧洲同样是以加强协调监管系统性风险为主。根据欧盟委员会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将设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由欧洲央行和各成员国央行牵头,监测整个欧洲金融市场的宏观风险;并在欧洲议会的授权下,对系统风险发出预警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下设三个监管局,分别监测各成员国的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的风险,负责拟定各自领域的统一技术标准,并对各成员国金融机构之间的分歧进行协调。该方案将在2010年9月交由欧洲议会审议,最快可能在2010年年底通过。

  由于欧盟特有的政治和经济架构,计划成立的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三个监管局均不具备超越各成员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其主要职能还是在欧盟范围内进行监管协调,因此其效果也有待观察。

  从根本上来看,在欧洲真正实现政治经济一体化之前,金融监管将始终以各成员国监管机构为主。目前在欧盟层面上可以做的主要是加强各金融行业和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调监管,制定普遍适用于欧盟范围内的金融监管法律。

  4.美欧均将衍生品交易纳入监管。次贷危机源于房屋抵押支持证券,而希腊等欧洲国家的主权债务,也与货币掉期交易紧密相关。缺乏对金融衍生品尤其是场外市场的监管是危机爆发后迅速恶化的主要因素。事实也表明,在这次危机过程中,主要是场外交易受到的波及或者影响更大。因此,美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要求对包括信用违约互换(CDS)在内的所有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综合监管。

  美国目前的衍生品场外交易市场规模高达615万亿美元。美国商业银行2010年第一季度共持有216.452万亿美元的衍生品,这个数字是美国GDP的近15倍。美国将大部分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纳入更加透明的监管。根据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律,要求日常衍生品交易在交易所或类似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并通过清算所进行清算。定制的掉期产品交易将仍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但相关交易必须上报至中央储存库,以便使监管机构能够对整体市场形势有更加全面的掌握。

  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自营交易业务。虽可以小规模地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但其在一级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要求银行剥离风险最高的衍生品交易业务并转至关联公司,及要求出售贷款打包证券的银行必须把其中5%的信贷风险保留在银行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中。

  虽然欧洲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规模小于美国,但在经历了欧洲债务危机中对冲基金对欧元和欧洲主权债券的疯狂做空后,欧洲各国政府对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容忍度明显下降。

  欧洲计划将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合同纳入交易所或者电子交易平台,通过中央清算所清算,同时设定头寸限制和头寸报告机制。对于将贷款进行打包发售的银行,同样要求其必须把其中5%的信贷风险保留在银行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中。尽管并不限制银行的自营和衍生品交易,但欧洲已经全面禁止CDS类型产品的裸卖空。此外,欧洲还计划进一步规定银行间贷款和互相持有债券的额度,和对跨国金融机构在不同区域的风险监管,避免银行风险过度集中和衍生品风险的迅速蔓延。

  5.美欧均保护现有金融竞争力。美国的金融改革不会削弱本国金融机构的活力,不会束缚它们在全球的竞争能力。

  一是未对银行规模明确限制。防止所谓“大而不倒”(Too-Big-To-Fail)的超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引发新的系统性危机,是美国监管改革的首要之义,新金融改革法律虽然规定单一银行负债占美国银行业整体负债的比重不得超过10%,但并未就资产规模在50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银行提出针对性的直接限制措施。

  二是未改变评级公司经营模式。美金融法案对评级市场监管未触及根本问题。在此次危机中,美国的评级公司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发行人付费”模式使得评级机构更倾向于发行人和自己的利益,而忽视投资者的利益。建立自己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已经成为攸关金融主权的国家核心利益。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此问题避重就轻,仅仅要求评级机构改善信息披露、公开更多细节和妥善控制利益冲突,但对付费评级的模式未做任何改变,在纠正导致危机产生的评级理念上无所作为。

  三是金融改革法案许多具体细则虽然被要求在未来两年完成,但还有部分工作的截止时间设在5-10年以后,在具体执行环节尚存余地。

  欧洲在保护金融竞争力的方面也是与美国针锋相对。

  第一,欧洲银行业近年来“金融超市”的特点愈发突出,金融机构往往同时进行银行、保险、证券、经纪、自营和股权投资等业务。

  尽管欧洲资产规模靠前的大银行的平均杠杆率高于美国同类型银行,但它们在金融危机中的受创程度却低于美国。因此当美国就限制自营和银行业投资对冲/私募基金以及衍生品交易方面寻求欧洲的合作时,欧盟明确拒绝了这方面的建议。对于欧洲而言,银行业混业经营是传统模式,也是其不可能放弃的优势所在。

  第二,在多年受制于美国评级机构,尤其是欧洲主权债务信用评级遭到连续的“落井下石”后,欧洲计划建立自己的评级公司,这实际上也是对欧盟境内金融市场的一种保护举措。不过,由于欧洲推行的银行税是基于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因此将对欧洲银行的规模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6.美欧均未设防跨境资本流动。美欧金融监管改革都没有实质性的举措处理投机资本跨国无序流动带来的风险问题。但相对而言,欧洲对于监管投机资本跨国流动的积极性更高一些,例如计划加强对海外基金在欧盟境内的融资资格审定和投资杠杆率,加强对欧盟境内的跨成员国资本流动的协调监管,以及打击“避税天堂”的监管套利行为等。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欧美金融监管改革框架对比

                      
美国 欧盟 -
加强协调监管
银行资本和流动性标准 ★★
限制银行混业经营规模 -
衍生品交易 ★★ ★★
压力测试 ★★
银行税 -
财政赤字和主权债务监管 ★★ -
对冲基金监管 ★★
信用评级监管
跨境金融监管 -

  注:★的数量越多,表示监管程度越严厉。

  资料来源:欧盟委员会,美国国会,工行投行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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