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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8日 18:51 财政部网站
我国正式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 2007年12月28日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为了履行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12月28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我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申请书。当日,我国常驻WTO代表团将申请书和中国加入GPA初步出价清单递交给WTO秘书处,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 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PA由WTO成员自愿签署,目前有美国、欧盟等13个成员方,共4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协议。加入GPA谈判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包括与谈判方相互开放的中央采购机构、省级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机构清单,以及这些机构开放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初步出价清单是申请方单方面提出的开放范围。 加入GPA谈判,是继加入WTO后,我国在对外经贸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谈判,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新闻背景材料 《政府采购协议》(GPA)简介 一、GPA与WTO (一)GPA的性质 GPA是WTO框架下的一项诸边协议(不是加入WTO时必须签署的协议),由WTO成员自愿加入,只对签署方具有约束力。 (二)GPA的演变 GPA是原关贸组织框架的一项诸边协议。关贸组织在成立之初,政府采购并非谈判内容。主要原因是,政府采购是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政策手段,例如美国在1933年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联邦政府必须购买美国产品。为了不与普遍施行的政策冲突,关贸组织刻意将政府采购排除在谈判范围之外。欧美等国家随着国内产业的成熟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为进一步开拓国外市场,解决国际贸易失衡问题,借助贸易自由化趋势,将谈判重点转向了非关税保护领域,占一个国家年度GDP的10-15%政府采购,是谈判的主攻方向。欧美国家经过艰苦谈判,在1979年形成了GPA,性质为诸边。经过多次修改后在1994年形成新的GPA。1995年关贸组织更名为WTO后,GPA也相应成为WTO框架下的一项协议,性质仍为诸边,由WTO成员自愿签署。 (三)GPA的成员和观察员 1979年政府采购协议只有美国、加拿大等少数几个成员。2004年GPA也只有13个成员方,共28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以发达国家为主。2004年后,随着欧盟两次东扩,12个东欧发展中国家以欧盟成员身份加入了GPA,GPA成员增至40个国家和地区。 GPA还有22个观察员,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组织等3个国际组织外,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体情况见附表)。 二、GPA文本的主要内容 GPA文本主要是规定签署方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目标,约定签署方应尽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核心是签署方在政府采购市场上,要给与其他签署方的供应商和产品以国民待遇,除GPA规定和签署双方另有约定外,签署方不得给予本国企业和产品特殊待遇。 GPA文本分为正文和附录两部分。正文由总则和24条条款构成。总则主要是明确成员方加入GPA应当实现的目标。条款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则性规定,主要是对适用范围、采购项目金额的估算方法、基本原则、原产地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和采购活动中适用的技术规格,以及协议适用例外情况等作出规定。二是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规定,包括采购方式的定义,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审查要求,公开招标公告和应载明的信息,选择性招标的程序,等标期限,招标文本应载明的内容,投标、受标、开标和授予合同的有关规定,采购活动中的谈判要求,限制性招标的适用情形和相关要求,补偿交易的适用条件,透明度要求以及合同授予信息公告要求等。三是监督制约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向其他成员披露政府采购法律、采购活动的决定、年度采购统计等信息以及按要求提供落标人说明材料,处理投诉的要求,采购活动中争议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办法等。四是其他规定,包括GPA的机构及职责,加入、生效、修改、退出、文本保存等事项。 附录由开价清单(附录1)、发布采购信息和中标信息的刊物清单(附录2和3)、发布政府采购法律和政策的刊物清单(附录4)。 三、GPA谈判的核心内容 加入GPA谈判的核心内容是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但GPA没有对政府采购作出明确定义,而是在附录1中载明了开放清单格式,由加入方通过谈判确定开放范围并列入相应清单。GPA附录1包括5个附件和1份总备注。附件一至三是采购机构开放清单,分别载明承诺开放的中央采购机构、地方采购机构、其他采购机构及各自开放项目的门槛价;附件四和五是采购项目开放清单,分别载明各采购机构开放的服务项目和工程项目。总备注一般是对例外等情况作出声明。出价清单是申请加入方按GPA附录1,单方面提出的开放范围及对相关事项的声明。 四、加入GPA的程序 按照WTO规定的GPA谈判程序,加入GPA首先要以政府名义向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提出加入申请,并提交两份材料:一份是国情报告书,说明国内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的管理体制、操作程序与GPA的异同;一份是初步出价清单,主要是拟开放的中央机构、地方机构、其他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开放的工程项目和服务项目等5个清单。然后,进入其他成员反馈意见和谈判阶段。谈判采取双边或多边模式,谈判地点可以在日内瓦或谈判参与方的首都。双边谈判结果由双方主谈人书面确认。申请方与所有GPA成员都达成共识后,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加入申请,并限期要求申请方完成国内相关法律修改和加入程序。最后,由申请方向WTO总干事提交正式加入文件,经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并以正式文件宣布,30天后文件生效,申请方正式成为GPA成员。 五、GPA成员开放情况 (一)关于开放采购机构。列入清单的中央采购机构,主要是中央或联邦政府机构(含军事机关),以及这些机构的下属单位。地方采购机构都是省级或州政府机构,以及这些机构的下属单位。其他采购机构主要是公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垄断经营企业等,但开放情况差异很大。 (二)关于开放的采购项目。GPA各成员开放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范围非常宽泛。由于货物项目基本上都开放,因此,没有专门的开放清单。各成员的服务项目开放差异很大,但研发、分销、邮政、教育、医疗等服务等项目基本不开放。工程项目基本都开放。 (三)关于开放门槛价。现行GPA成员中央采购机构开放的门槛价,货物和服务均为13万特别提款权(按1特别提款权=1.58美元,1美元=7.4元人民币计算,约152万元人民币),工程大多是500万特别提款权(约5846万元人民币),最高为850万特别提款权(约9938万元人民币)。地方采购机构的货物和服务都是35.5万特别提款权(约415万元人民币),工程多数为500万特别提款权,最高为1500万特别提款权(约17538万元人民币)。其他采购机构货物和服务项目最高为45万特别提款权(约526万元人民币),工程最高为1500万特别提款权(约1.75亿元人民币)。 六、我国政府关于加入GPA的承诺 我国政府在2001年加入WTO时承诺:加入WTO后即成为GPA观察员,并尽快启动加入GPA谈判。2006年再次承诺,在2007年12月底之前向WTO秘书处提交加入GPA申请和附录1出价,启动加入GPA谈判。 附:《政府采购协议》(GPA)成员、观察员 《政府采购协议》(GPA)成员 2004年以前加入GPA的成员: 1.美国 2.加拿大 3.以色列 4.列支敦士登 5.荷属阿鲁巴 6.日本 7.韩国 8.中国香港 9.新加坡 10.冰岛 11.挪威 12.瑞士 13.欧盟总部 14.欧盟成员-德国 15.欧盟成员-法国 16.欧盟成员-意大利 17.欧盟成员-荷兰 18.欧盟成员-比利时 19.欧盟成员-卢森堡 20.欧盟成员-丹麦 21.欧盟成员-爱尔兰 22.欧盟成员-英国 23.欧盟成员-希腊 24.欧盟成员-葡萄牙 25.欧盟成员-西班牙 26.欧盟成员-奥地利 27.欧盟成员-芬兰 28.欧盟成员-瑞典 2004年加入GPA的成员: 29.欧盟成员-匈牙利 30.欧盟成员-马耳他 31.欧盟成员-斯洛伐克 32.欧盟成员-斯洛文尼亚 33.欧盟成员-拉脱维亚 34.欧盟成员-立陶宛 35.欧盟成员-塞浦路斯 36.欧盟成员-爱沙尼亚 37.欧盟成员-波兰 38.欧盟成员-捷克共和国 2007年加入GPA的成员: 39.欧盟成员-保加利亚 40.欧盟成员-罗马尼亚 《政府采购协议》(GPA)观察员 正在开展加入GPA谈判的观察员: 1. 中国台北 2. 约旦 3. 格鲁奇亚 4. 阿尔巴尼亚 5. 阿曼 6. 摩尔多瓦 7. 巴拿马 8. 吉尔吉斯共和国 其余观察员: 9. 中国 10. 亚美尼亚共和国 11. 克罗地亚 12. 蒙古 13. 阿根廷 14. 澳大利亚 15. 喀麦隆 16. 智利 17. 哥伦比亚 18. 斯里兰卡 19. 土耳其 20.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1.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22.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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